保修金以及保修金比例

我是网站访客2024-09-08 16:40:11148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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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保修金与质保金的区别

一、正面回答

保证金与质量保修金都是承包人为保证施工合同的履行而进行的一种担保,但质量保证金。而质量保证金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一定的金额用以维修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主要担保竣工验收后保修期限内的质量问题。

二、分析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保修金,是为了在保修期内出现了可归责于承包方的质量缺陷时,督促其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保修义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承包方怠于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方有权代为履行保修义务、赔偿业主损失。从保修金中扣除维修和赔偿费用,对超出保修金预留部分的,有权向其追偿。

三、对质量保修金操作实务有什么建议?

1、建议相关部门统一并加强保修金监管方面的立法规定;

2、用合同形式约定保修金留存额度比例:对工程质量维修程序、保修金支配方式、利息返还比例、返还方式、逾期返还的责任等约定,减少争议发生。

保修金以及保修金比例

质量保修金比例

法律分析:质保金比例:一般为5%。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5%)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质保金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质保金”,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质保金是什么

质保金即: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其一是指质量保修金,其二是指质量保证金。

1.质量保修金,是由合同双方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的,当标的物出现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理时,用于支付修理费用的资金。

2.质量保证金,是施工单位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之前,预先交付给建设单位,用以保证施工质量的资金。

【拓展资料】

"质保金"是信誉录会员对自己企业信誉的质量保证金。信誉录会员不仅要接受信誉评分、交易评价的监督,同时要接受质量保证金的监督。如果信誉录会员在合作的过程中违反了规则,则需要扣除其相应的质保金作为处罚。

项目工程保修金是指为落实项目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建设单位(业主)与施工企业在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施工企业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通过竣(交)工验收的项目工程出现的缺陷(即项目工程建设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维修的资金。

项目工程质保金按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总额乘以合同约定的比例(一般为3%)由建设单位(业主)从施工企业工程计量拨款中直接扣留,且一般不计算利息。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后的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十二个月)内,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满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业主)申请返还工程质保金。建设单位(业主)应及时向施工企业退还工程质保金(若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则扣除相应的缺陷维修费用)。

现行国家保修办法和保修金是一回事吗

不是,在建设工程领域,经常会涉及质量保修期、保修金的概念。实践中,很多人错误地认为质量保修期就是保修金返还的时限,故发包人常以质量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返还承包人保修金,笔者就曾经遇到过类似的纠纷案例,导致双方不应有的摩擦。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讨论一下这两者的概念、联系和区别:

两者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承包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在保修期限内对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承担维修责任的期限。而保修金是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以后,发包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的约定,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工程出现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联系是:1、质量保修期与保修金都是为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而设定;2、质量保修期届满时间与保修金的返还时间都是从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区别是:1、质量保修期指的是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实施维修的期限,而保修金指的是承包人为保证承担质量缺陷责任,而在缺陷责任期内(与质量保修期有质的区别)预留一部分资金;2、质量保修期,国家规定了最低保修期限,《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中第(一)项中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试行)》中规定:民用建筑的主体结构确定的建筑耐久年限分为四级:一级耐久年限为100年以上,适用于重要的建筑和高层建筑(指10层以上住宅建筑、总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二级耐久年限为50-100年,适用于一般建筑;三级耐久年限为25-50年,适用于次要建筑;四级耐久年限为15年以上,适用于临时建筑。也就是说,除临时建筑外,民用建筑的合理使用期限最低也应在25年以上。而对于保修金,其返还时限则远远短于质量保修期,一般最长为24个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综上所述,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发包方不能以质量保修期未满对抗保修金的支付,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在收到保修金后,依然要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维修责任,不能以缺陷责任满后而免除其维修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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