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以及专利侵权的案例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1-08 07:44:40187阅读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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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审理

第一,审查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原告在专利侵权中,首先在该诉讼中的专利权应该是确定有效的。这也就是专利诉讼中的专利权有效原则。专利权的有效性,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法院在审查时是会审查专利权的有效性(validity)和可行使性(enforceability)的。但是在我们国家一般采用的是推定有效的,只做形式上的审查,因为我们的专利在申请的时候是经过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特别是发明专利,是经过了实质审查的,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都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后才进行授权的,所以在我国只要还在有效期内,也没有被专利权人放弃,所以便是有效的。当然,像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是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的,具体的说是对其创造性没有进行审查的,那么其有效性怎么处理,我国一般是,被诉侵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委员会对该原告的专利进行专利无效,在没有被无效前,法院认为专利是有效的。第二,确定权利范围。在我们进行维权的时候,首先我们必须确定的就是我们所拥有的权利的范围。知识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而专利权又有别于商标权,比如某个商标,首先就会有一个比较具体的商标的标示,可能是几个汉字,也可能是一个图形等等,而专利权所保护的范围却没有这么的明显。专利权所要求保护的范围是以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范围为准的。显然,这个权利要求书对权利的限定并不像商标权那么直观、明显和确定。第三,对比技术特征。什么叫技术特征,在专利法上的技术特征是指构成技术方案的基本元素。那么什么又是技术方案呢技术方案就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方案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我们一般要找到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特征和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对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特征,也就是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然后对被控侵权物的产品或者方法进行分析,同样找到其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然后进行比较,看技术特征是不是一样的,或者相同,或者不相同,不同的地方在哪里是什么样的不相同。我们要注意的是,我们是不能在诉讼中将双方的专利产品或者双方专利的权利要求进行比对的,这样是很多人经常犯的错误,但是基于第一点中我们所说怎么确定权利的范围就能明白了,因为专利权人的产品并不必然等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这里主要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了,需要专业的人士进行指导,对该专利以及涉嫌侵权的产品都要非常的熟悉。

最高法审理专利侵权案件有哪些司法解释

为正确审理 侵犯专利权 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 专利权保护范围 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三条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 权利要求书 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第四条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第五条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八条在与 外观设计专利 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可以参考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以及专利侵权的案例

外观产品设计专利怎么判定侵权

外观产品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如下: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规定申请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以合理的条件请求专利权人许可其实施专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获得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十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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