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拜专利技术侵权以及摩拜专利技术侵权吗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5-06-17 13:33:29170阅读3评论

摩拜专利技术侵权摩拜专利技术侵权吗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摩拜专利技术侵权摩拜专利技术侵权吗,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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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开锁”专利权纠纷案摩拜胜了吗?

因“扫 一扫”的开 锁 技 术是否构成侵权,“摩拜”被告上了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9月14日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摩拜单车 车 锁 控 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雷同,要求法院认定摩拜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 锁 控 制 系 统并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利,不构成侵权。

摩拜专利技术侵权以及摩拜专利技术侵权吗

摩拜涉嫌多项专利侵权问题,这样的摩拜还有出路吗?

一个国家要尊重知识产权,要鼓励科学技术发展,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所以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一直十分的严密。对于企业来说采用假冒的原创技术,进行伪原创的活动,会遭到大家的唾弃。因为谁也不希望自己遇到一个骗子企业,所以知识必须是自己原创,科技是自己发明,这才是有才能的人和有人才的企业。

说了上面这么多,我就是想表达一个意思,那就是要尊重知识产权,同时要打击剽窃的行为。今天我看到的消息叫人有些惊讶国内手机门禁品牌【令令开门】要在法院起诉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因为这家公司侵犯【令令开门】多项发明专利,因此现在他们才开始提起侵权诉讼和行政处理请求。

现在的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似乎有些风雨飘摇的感觉,前些日子才出事情,这几天又出事情。如此一个企业真的叫人有些奇怪。前一段就有网友指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的共享单车里面有很多是伪原创,对于这点我还是觉得有所怀疑,毕竟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是大企业应该不会那样。

不过看到【令令开门】的起诉,我觉得自己对于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开始怀疑了,这件事情现在还没有定论,但是对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来说绝对不是一个好事情,因为现在的起诉已经把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的名声弄得不好了,估计很多的消费者已经开始关注案子情况,有的人甚至开始不用摩拜的共享单车了。

我觉得这件事情,对于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绝对是一个大危机,因为很多事实摆在面前,他们如果不及时澄清的话,未来会有更多的人放弃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这对于他们来说是以巨大的打击,摩拜涉嫌多项专利侵权问题,这是一个诚信问题和产品品质问题,如果解决不好,摩拜的出路就会被自己断送了。

共享单车“扫码开锁”专利权纠纷案判决结果如何?

因“扫 一扫”的开 锁 技 术是否构成侵权,“摩拜”被告上了法庭。上海知识产权法院9月14日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摩拜单车 车 锁 控 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雷同,要求法院认定摩拜公司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并赔偿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 锁 控 制 系 统并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利,不构成侵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方面表示,围绕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两个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院方审理后认为,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名称为“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但将涉案专利应用于自行车技术领域,是自行车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联 想到的。其次,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 侵 权产品摩拜单车 锁 控 制 系 统的相应结构等,也不构成等同。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 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

据此,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被告摩拜单车 锁 控 制 系 统没有落入原告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扫码开锁"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摩拜胜诉了吗?

9月14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原告胡某与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胡某诉称,其于2013年6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电动车控制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于2016年5月获得授权,该专利至今有效。原告认为,被告制造、以对外出租的方式使用摩拜单车,被告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享有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人民币50万元。

被告摩拜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并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被告不构成侵权。

围绕双方诉辩意见,该案形成两个争议焦点: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如果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构成“二维码识别器”的四个组成部分“微型摄像头、图形解码器、存储器及二维码比对器”需集成在一起,且由于,说明书中未明确“电连接”的具体技术特征,鉴于本发明属于电动车技术领域,根据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对“电连接”的理解,电连接是指物理接触的电路连接,不包括无线通信信号连接。比较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的相应结构,被控侵权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二维码识别器”“图形解码器…与二维码比对器电连接”的技术特征,也不构成等同。

此外,虽然摩拜单车和涉案专利均具备“报警”功能,但实现该功能的技术路径不同,被控侵权的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不具备“比对信号不一致时控制器控制报警器报警”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相应技术特征既不相同,也不构成等同。

综上所述,被控侵权产品摩拜单车锁控制系统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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