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厂研制技术专利乙厂侵权以及甲厂于2012年12月向中国专利局
HELLO!当你打开这篇文章的时候那一定是特别的缘分!下面跟随众乐多普法小编一起来欣赏甲厂研制技术专利乙厂侵权甲厂于2012年12月向中国专利局这篇优秀的资料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有到关于 是否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谢谢大家
- 2、专利律师进:甲乙两厂的专利侵权案件
- 3、甲公司研发的某项技术经批准获得专利权。乙公司使用该专利与甲公司签定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
- 4、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 5、分析:某技工发明了专利,用的是甲厂的技术乙厂的设备。问:专利权归谁?为什么?
有到关于 是否侵犯专利权的问题,谢谢大家
1.甲厂2008年5月已获得专利权,自甲厂获得专利权那天起,乙厂的行为就开始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2.因乙厂在甲厂获得专利权之前就已经自行研制,并制造和销售了,此情况乙厂有先用权,在诉讼中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可在原范围内继续生产和销售,但是实际情况中,乙厂的产品在市场上已处于被动地位,不能扩大生产占领市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了。
3.2008年5月甲厂获得专利权,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不知此处的“年初”是否在“5月”之前,如果在之前,也就是在没有获得专利权时警告乙厂的行为即将会侵犯甲厂的权利,此时乙厂可以请律师作出不侵权的鉴定,这样在以后即便有了诉讼也不对扩大生产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4.另外,乙厂的开关没申请专利,是不是还有其他厂家也可以生产同样的开关上市销售,是不是说明生产该开关的技术已经是现有技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结合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就可以作出同样的产品来?如果是这样的话,甲厂起诉乙厂侵权,乙厂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甲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一般这种情况只要产品不是仅掌握在甲厂的尖端产品,宣告无效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但是目前无效案需要时间太长,虽然审查指南对中止的延长有规定,但对中止的次数没有规定,所以对方可以找各种理由无限次的提中止,因此在没有详细的研究和分析甲厂的各方面详细情况之前,还是不要轻举妄动。
专利律师进:甲乙两厂的专利侵权案件
即便都是同一工艺,也不能说明每一个步骤都一样。专利的侵权要以包含某条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有一点不相同,从理论上来说就是不侵权。
至于楼上说的无效之类,那是要走到诉讼程序才使用的,而且法院不一定因为这个而终止审理。因为发明专利的审查本身就比较严格,很难再提出无效。除非你确实掌握了足够多的证据。
如果我是乙厂专利律师,一是:对方申请的制造工艺,工艺说白了就是加工方法,从法律角度上来说,我只需要改变加工方法中的某个步骤就不会包含他的所有技术特征了,也就有不侵权的基础了。
二是:既然是加工方法,不论方法相同或者不同,生产出来的产品是一样的,而通过产品你无法证明他是用哪种方法加工的。明白我的意思了没?加工方法的取证时相当麻烦的。
补充,进一步我会建议老板以后注重下知识产权,不一定是要告谁侵权。但是可以起到防御作用。
甲公司研发的某项技术经批准获得专利权。乙公司使用该专利与甲公司签定使用许可合同,该合同约定
C。
《专利法》第24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dao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扩展资料:
《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至第96条和第99条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专利申请
关于知识产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由于甲厂是在1997年1月申请专利的,因此在这之前乙厂生产的开关及之后的销售都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1997年1月之后的生产和销售则构成了侵权。
补充:
你的理解有误。乙厂可以销售它2007年之前生产的产品,但2007年之后既不能生产也不能销售。
分析:某技工发明了专利,用的是甲厂的技术乙厂的设备。问:专利权归谁?为什么?
属于甲,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
(三)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
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权属于原单位。
2009年1月完成的,没超过1年,所以还是在原厂的职务发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