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权利由谁赋予及国家机关的物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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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重点法条释义(六)
「重点法条1」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茄此带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法条解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国家所有权权利客体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1)绝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一般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可以为集体所有: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3)依照《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A.一般情况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为国家所有。
B.野生动植物资源、文物、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记忆要点:
一般情况下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可以为国家所有。
「重点法条2」
第四十五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人及其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物权法根据国有资产的不同形式,规定了相应的国家所有权行使人。
A.国有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和国家所有的土地、草原等自然资源,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B.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C.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扒空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注意,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享有的权力范围多了收益一项。
D.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
(2)规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3、记忆要点:
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引起社会关注,物权法明确规定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人,明确了相关管理、监督人员的法律责任,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重点法条2」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颤芦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六十三条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法条透析:
1、内容分解:
这几个法条是集体所有权的客体以及集体成员的撤销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2、考点:
(1)集体所有的财产,除了法律规定的国家专有财产外,可以是其他任何财产。例如,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成员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决定享有撤销权。
3、记忆要点:
一般情况下,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可以为集体所有。
物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关于物权的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进行讲解。其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的法律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是财产法权法知逗是强行法权法是普通法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物一权原则示公信原则。物权,是指合法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岩毁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 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搭枣卖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有哪些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五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凯察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盯漏茄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
、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
5、搜则一物一权原则。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
贯穿物权制度的一般规则
法律分析: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就是这一原则的体现。这一原则要求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效力,以及创设的方式,都由法律直接规定,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创设。
2、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就是物权的设立、转移必须公开、透明。公示原则就是要并州州求将物权设立、转移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使其他人知道物权变动的状况,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公示的方法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就是到特定的国家机关进行登记。
3、物权平等保护原则。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迹凳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是一个立法理念的进步,也是对《宪法》规定的公民财产权利的民法化和有力确认。“私人”与国家、集体、其他权利人并列相提。
4、维护公共利益与物权之恰当平衡 权利之行使皆有界限,不得越界,否则必然侵入他人的权利领域,酿致侵权责任。物权的取得和行使,概莫能外。在这里,“他人”包括单个的人和作为社会整体之人的群体,谓之公众。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和其他个人利益之间需要作出恰当的平衡。所以,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5、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就是指的一个完整的、绝蔽独立物而不是指它的某一部分,一权就是在这个物上只能设一个所有权,也就是一物不能有二主。
6、特别法优先原则。为了融洽和调和《民法典》物权编和其他与对物权相关的法律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我国《民法典》物权编遵循“特别法优先” 的原理,规定说,“相关法律对物权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非调整物权关系的唯一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