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伴侣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诉至法院以及女子因伴侣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诉至法院心未至

精通律法的小琳2024-10-23 10:23:2315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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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怎么处理?

婚前隐瞒身体重大缺陷属于欺骗性的行为

婚后,这些重大缺陷会对家庭、婚姻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所以你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法院对于这类离婚诉讼的判决一般是支持的,经过离婚冷静期,你再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有很大成功率离婚。你也可以离开这个欺骗你的人

在订婚前男方隐瞒性功能有问题怎么去法院诉讼退婚?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

订婚不是结婚,没有领结婚证,两个人之间不会产生法律上的关系,因此,订婚之后想要退婚,这不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之内,两家协商解决即可,可能会涉及到法律管辖的应该是退婚的时候与财产相关的纠纷。

订婚后给对方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法律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四十三、【彩礼问题】

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

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__(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__(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__(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____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以上的全部内容就是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专业婚姻家庭律师对这个问题进行的简单的解答,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可以留言咨询我们。

女方婚前隐瞒严重性冷淡和不宜生育的疾病,法院可判无效婚姻吗?

根据婚姻法之规定、你起诉离婚、法院可准你离婚、但是、并没有婚姻无效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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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重大疾病,是否能撤销婚姻

婚前隐瞒性功能障碍重大疾病,是否能撤销婚姻

案情介绍

原告陈述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双方没有性生活,女方怀疑被告有性功能障碍方面疾病,和被告交流后被告承认有这方面疾病,并且承认吃过的中药也是治疗这方面疾病的。此后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就医,并陪同被告就医,但仍不能治愈,因此双方分居。因被告在结婚登记前隐瞒性无能这一重大疾病,导致双方不能有正常性行为,被告在婚后欺骗女方,造成可以治愈的假象,给女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婚姻法有关规定,这一婚姻关系应予撤销,同时被告对因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予赔偿。

                          法院判决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认为:本结婚系男女双方自愿行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谅互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仅依据门诊就医处方,不能证明赵某患有重大疾病,并未尽到婚前告知义务,故杨某主张撤销婚姻关系以及赵某赔偿其损失,本院不予支持。杨某与赵某婚姻感情基础尚可,双方均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感情,理性正确对待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本着有利于家庭和谐的态度,积极化解夫妻之间的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类案判决

Z 女士以 W 先生婚前隐瞒其所患有的性功能障碍疾病为由,将 W 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双方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 Z 女士与 W 先生的婚姻,W 先生赔偿 Z 女士精神 损害抚慰金 5 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 重大疾病。本案中,W 先生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 Z 女士,导致 Z 女士在不 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鉴于 W 先生认可 Z 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院认为,性生活是人类正常的生理需求,是男女结合的婚姻中的重要部分,是生育后代的基本条 件,因此,是否具备正常的性能力,往往是当事人考虑是否缔结婚姻的重要判断标准之一。从民 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属于婚前应当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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