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专属管辖以及名词解释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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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专属管辖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 2、什么是专属管辖
- 3、专属管辖名词解释
- 4、专属管辖是指什么
- 5、专属管辖是什么
- 6、什么是专属管辖,我国的专属管辖包括哪些种类
专属管辖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法律分析】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也有对专属管辖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什么是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一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
【法律分析】
国内案件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法院的专属管辖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涉外案件专属管辖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外国法院管辖的排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名词解释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
专属管辖: [ zhuān shǔ guǎn xiá ]
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与特别管辖不完全相同。专属管辖是法院管辖独有的制度,仲裁没有专属管辖。
拓展资料:
世界各国对于专属管辖权的规定,主要表现在家庭、继承和不动产等案件方面。中国民事诉讼的专属管辖有: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继承遗产的诉讼,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破产诉讼,由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行政诉讼的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什么
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是什么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是排他性管辖,既排除了任何外国法院对诉讼的管辖权,又排除了诉讼当事人以协议方式选择国内的其他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有分为国内专属管辖与涉外专属管辖:
1、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是的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
其中: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2、涉外专属管辖的范围
如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什么是专属管辖,我国的专属管辖包括哪些种类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的一种诉讼管辖。它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因为它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而且还排除了打官司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它与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关系是,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在我国,专属管辖只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