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以及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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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族区域自治?
1、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有56个民族。为促进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主要内容有:
(1)坚持民族平等团结。
(2)民族区域自治。
(3)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
(4)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5)发展少数民族科教文卫等事业。
(6)使用和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7)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8)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
2、我国的民族制度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政府解决民族问题采取的一项基本政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政治协商制度一样,同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内容
基本原则是:
1、祖国的统一和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的原则。
2、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充分实行自治权的原则。
3、保持民族团结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通过相关法律规定予以保障。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做出了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不可以司法自治。因为只要民族区域自治拥有了私法自治权,那么就跟联邦制无异。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和联邦制是不一样的,民族区域自治说白了就是法律法规、中央政策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的一种变通执行罢了。因为少数民族生活习俗、宗教信仰等一些问题,使得一些东西不可能完全执行。
拓展资料:民族区域自治不可以变通法律。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主干,解决的是国家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是国家法制的基础。我国幅员辽阔,地区间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条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是?
目前,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地区有五个,分别是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
我国5个自治区的建立时间如下:
1、内蒙古自治区(1947年5月1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5年10月1日);
3、广西壮族自治区(1958年3月5日);
4、宁夏回族自治区(1958年10月25日);
5、西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
扩展资料:
一、国内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权利:
1、自治区是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2、由少数民族人民自己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事务.民族自治区享有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民族自治权,这种制度称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国内民族区域自治区的性质:
自治区的设置是从中国的具体国情出发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行使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国神圣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辖,不具有独立主权的性质,它们的实施都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祖国和平统一,有利于巩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
参考资料来源: -民族区域自治
参考资料来源: -自治区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什么的自治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统一是自治的前提。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演变可以看出,统一始终是我国各族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和光荣传统。
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从形成到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从自在走向自觉,各民族具有的追求团结统一的内生动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统一是各民族共同生存的基础,是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的可靠保障,也是维护各民族共同尊严的前提。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则政通人和、百业兴旺。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中华多元一体的大家庭中,一体是主线和方向,多元是要素和动力。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准确把握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基本国情,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了区域自治,设立了自治机关,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这既维护了国家的团结统一,又使各民族在长期的交往交流交融中增进了解,凝聚共识,获得充分发展的机遇。
民族区域自治有哪些自治权
法律主观: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的。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原则上是依据各自治地方的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少决定的。自治区与省同级,自治州与地级市同级,自治县与县同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区域自治名词解释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名词解释:自制制度为少数民族自治的地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法相关规定。自制民族有很高的自我管理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就是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里,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们在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拥有下列自治权:中国155个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则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一)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民族特色
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干部,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占本地区总人口1/2或以上的,其干部构成应当与本民族人口比例大体相当;少于1/2或者更少的,一般应高于本民族人口比例。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1、民族立法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规定有关本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问题;单行条例规定有关本地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某一方面的具体事项。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可以对国家法律和政策作出变通性规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