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英文及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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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是什么意思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的完整概念应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即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对该损失的处理原则。
拓展资料
共同海损的要素: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参考资料: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损失界定
法律解析:
1、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2、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3、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4、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5、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6、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7、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8、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法律依据:
《 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1、船货遭受到共同的危险
2、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
3、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指措施在进行了有限的牺牲后有效地解除了船货的危险
4、损失和费用必须是直接和特殊的
共同海损牺牲:即在船货面临危险的情况下,采取共同海损措施使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自身所遭受的有形物质损害,主要包括船舶牺牲、货物牺牲和运费损失。
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承运人无法收取的运费牺牲,专指“到付运费”,依航运习惯,预收运费不列入共同海损。承运人预收了运费,在承运过程中,即使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致使货物灭失,也不必退还货方的“预付运费”,因此不存在预付运费的牺牲。
共同海损的定义及构成条件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与共同海损相对应,并非为了大家的共同利益而作出的牺牲,而是因自然灾害或 意外事故 等其他原因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失被称为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为了大家的利益有意作出的,而后者是海上事故直接造成的;前者应由大家来分摊,而后者应由受损者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共同的、真实的危险。 所谓共同的危险,是指这种危险对船舶和货物都构成威胁,仅仅危及船舶或货物单方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如天气闷热而船上的冷冻设备损坏,可能导致货物变质而船舶本身不受影响,就不是共同危险。 所谓真实的危险,是指危险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仅仅是主观臆测的危险不会造成共同海损。 2、必须是有意地采取了合理的、有效的措施。 3、损失必须是直接的、特殊的。 所谓直接的,是指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直接造成的。间接损失,如船期损失、滞期损失、市价跌落等,都不能算作共同海损损失。 特殊的,是指损失必须是非正常的。正常航行中需要作出的开支,不得算作共同海损。 《 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条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 诉讼 ,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共同海损名词解释?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共同海损的完整概念应由三部分内容组成,即共同海损行为、共同海损行为造成的损失和对该损失的处理原则。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中的三条包括了上述内容规则,指明了采取共同海损行为的目的,规定了该行为成立的条件是产生和确定共同海损损失的前提。规则规定了承担共同海损行为的原则。规则是区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原则标准,划定了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它们之间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了共同海损的完整概念。
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