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见票即付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三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7-01 07:29:3332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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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中见票即付和即期付款是不是一回事?

即期汇票是见票付款的,没错。但不要将见票付款理解为“看见就付款”,而是持票人需在汇票上签收并将汇票交给银行。

远期汇票到期后也是见票即付的。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的区别在于,远期汇票要到期后才能见票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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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票即付的票据有哪些?

目前,见票即付的票据只有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见票即付视同现金。

其他: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等虽然银行兑付保证金100%,但,有票据抵用兑付期(查验票据真实性)。

现金支票则有可能出现空头及银行拒付。

见票即付有哪些票据

见票即付的票据具体有以下几种:

1、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银行本票,银行本票是申请人将款项交存银行,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银行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4、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要提示承兑吗

不用.

不客气的说,您没搞懂概念:见票即付的意思就是说不必提示承兑(提示承兑就是去出票人确认会不会承兑)

其实现在都是电子承兑居多.电子承兑有时候也有提示,说明是线上付款或者线下付款.我们托收的情况来看,电子承兑最简单,在网银上选择提示付款就行了.

商业承兑还是有一定的风险,大家都知道.但就是不知道哪些有风险.要问专家,比如me哈哈.

而且,实务上和平常的理论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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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对吗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对吗

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并不会是票据无效,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此为见票即付。

汇票付款日期

关于付款日期,《票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种形式,即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只能在这四种法定形式中选定,而不能选用法定形式以外的其他任何形式。

见票即付是指汇票的付款人一经持票人为付款提示,即应该予以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汇票上未记载具体付款时间,表明了“见票即付”字样或依法推定为见票即付的,持票人提示汇票的提示日就是付款日期,那么就是汇票到期。但是,为了防止持票人遗忘票据,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法定付款提示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未在此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

定日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特定年、月、日为支付款日期的一种形式。由于该形式的付款日期最为明确,故实践中使用较多。

出票后定期付款是指汇票上记载的从出票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这是从出票日作为起算日,直到汇票上记载的一定期间(如2个月)的末日为到期日。

见票后定期付款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的于付款人承兑日起经过一定期间方能付款的一种付款日期形式,如见票后3个月付款或承兑后6个月付款等。这里的起算日即是见票日。

汇票付款地

付款地指汇票金额的支付地点。此内容应在票据上加以明确记录,以便于收款人或持票人知道在何地提示付款。但是,如果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票据也不一定是无效的,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确定付款地。

根据《票据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此情况下,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付款人没有经营场所的,以其住所为付款地,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银行汇票是见票即付款吗

不一定是见票即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二十五条 付款日期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记载:

(一)见票即付;

(二)定日付款;

(三)出票后定期付款;

(四)见票后定期付款。

前款规定的付款日期为汇票到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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