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一方恋人的债务债主可以向另一方追讨吗 情人债务需要另一方偿还吗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6-04 14:39:1032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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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共同债务可以向其中一方追讨吗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善意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追讨,也可以向夫妻中的任意一方追讨。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双方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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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向另一方借款,债权人有权追讨吗

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要求偿还借款,但是能否得到支持,要看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婚姻存续期间因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所需而欠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夫妻离婚,也应双方共同承担。如果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即使在婚内,也无法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还款义务。

离婚协议没有写债务问题但是一方有债务债主可以找对方追讨吗

当然可以。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一人一半,对于共同债务也应当共同承担。

二、离婚时,即使对债务的承担方式进行了约定,对外也是无效的,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举个例子,比如夫妻俩对外欠了100元,二人约定男方还80元,女方还20元。这个约定对内是有效的。但对外是无效的,对于债主来说,他既可以要求男方还全部的100元,也可以要求女方全部承担,男女双方都是无权拒绝的,当然一方对外清偿后,可以按内部的约定,再向另一方追偿。

离婚协议有没有提到债务,这是离婚时男女双方的事,与债主无关。如果男女双方对此有争议的,可以另行起诉,但对外是没有抗辩权的,即必须先承担责任的。

     另外,如果另一方有证据能证明,这是对方的个人债务的,也可以不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但这个必须由提出否定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一方偿还完,可以向另一方追偿吗?

一、你们已经离婚了,不可以追偿。

在婚姻有效的时候,所有的债务都可以分清,然后达成了离婚条件,就可以离婚了。

但是离婚了以后想要再分一部分情感债务,就不会成功的,也不会有效了。

离婚已经没有关系了,就算你还债务还得非常辛苦,也是你自愿这样辛苦的,所以另一方并没有责任偿还债务,也不需要为你的辛苦付出一些情感债务。

作为曾经喜欢过彼此的过来人,这样的追债不偿还,也是有一点为难对方了,但是对于彼此的现实来说,永远是合乎情理的。

二、根据两人关系,确实不需要另一方偿还。

结婚的时候,没有想过要一起分担情感债务,离了婚以后,想到了要分一些经济债务,这就是自己觉得吃亏了,然后需要给予补偿,这是失效的行为。

是追一种公平待遇的话,也是追讨不到符合现实定义的情感债务,因为你们已经离婚了,已经达成了离婚条件,已经没有任何关系了,所以追债是不成功的。

所以离婚的时候,一定要想清楚再离婚,不然离了婚以后就会后悔,后悔已经于事无补。

三、离婚以后的债务属于私人定制的,不需要没有关系的人偿还。

还清了所有债务,想要让另一方分担一点应该分担的情感债务,这也是一种彼此情感交往距离给予的存在感,但是另一方有权否决这种经济补偿。

这也是两个人离婚了以后,有一些债务已经形成了私人账单,不属于两个人共有的经济负担,所以一个人偿还了所有债务,现在想要分债务,十分不成功。

不偿还婚姻债务是另一方的本分,要是偿还了离婚以后的债务,就是一种情分世界。

你遇到了什么样的前任十分重要,所以偿还不偿还之间,你已经需要自己负担。

离婚时约定由夫妻一方偿债,债主还能否要求另一方偿还?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但是一旦走到了离婚的那一步,也只能叹一声可惜。但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问题还是要好好厘清的。如果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可以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其中就包括债权债务的分配,离婚协议经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这也只是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并不代表对外也有约束力。

1、首先 ,离婚协议是内部协议,内部协议的外部效力受限。

离婚协议是约束夫妻内部关系的协议,不能对抗外部的债权人。意思是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那么夫妻双方应当遵守该约定。但是,该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向“夫妻”任何一方主张债权,双方均负有偿还全部债务的义务,但一方偿还债务之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这条约定也是因为债权人一般很难知晓作为债务人的“夫妻”的婚姻状况,要是要求债权人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索债未免对债权人不公平。诉讼离婚亦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2、其次,如果债权人知道该约定 的除外。

夫妻内部对于财产处理的规定不得对抗债权人,但是债权人的知道的除外。对于此处的“知道”,由夫妻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比如在债权债务文书中注明债务方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且注明了约定内容的,则第三人不能要求夫妻财产约定的另一方承担债务,而只能要求债务人用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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