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罪最新立案标准2024-骗取贷款罪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5-17 15:23:08260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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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刑法 》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四种情形需要 立案 处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取贷款罪立案标准

骗取贷款罪,主要是指行为人采用欺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根据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的手段,骗取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的贷款,金额在20000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因实施贷款诈骗,给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可判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给银行或第三方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或导致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依法会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作罚金处罚。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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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我们到银行要求贷款的时候总是会被严格地审查资料后才会得知自己有没有资格贷款,也是因为如此导致现实中有的人为了获得贷款而进行了欺骗的犯罪活动最后被定为骗取贷款罪,那么,法律规定什么是骗取贷款罪呢?其实这个 罪名 就是有的人没有资格却利用贷款制度中的漏洞在银行审查的环节中对其进行了欺骗并得到了贷款。下面一起来看看具体法律规定。 一、法律规定什么是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 刑法 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立法背景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不应当把从银行获取贷款后还不上的,都作为 贷款诈骗罪 处理。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六)》将其入罪。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 证据 ,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 银行贷款 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 高利转贷罪 等相似罪名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均设置在刑法的同一条中,两罪主观上均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在客观行为上存在一定相似性。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以后再高利转贷给他人,其行为就可能同时符合骗取贷款罪与高利转贷罪,最终选择适用哪一罪名,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 违法所得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损失等情节。对于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一般选择认定骗取贷款罪,以突出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对金融秩序的严重危害性特征;如果没有造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重大损失的,行为人通过转贷牟利的,一般倾向于认定为高利转贷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 的 刑事案件立案 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 立案 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 违法发放贷款罪 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综上所述,由于现实中银行给公民贷款的门槛非常高而且对 高利贷 违法性质的宣传使得很多人会铤而走险欺骗银行获得贷款,但是这样的罪行很容易就会被查获且影响到金融秩序而被严厉处罚。

骗取贷款罪需要哪些犯罪构成

骗取贷款罪需要的犯罪构成有: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方面为故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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