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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多签约作者2025-01-18 16:30:1639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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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答 1 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属于要约

3月3日乙公司给甲公司复电称:“接受贵方条件,但望以每吨800元成交。” 这属于反要约而不是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合同成立时间是承诺生效的时间,这里没有承诺,合同当然不成立

2 甲乙之间合同关系不成立.

因为甲公司提出在一周内回复,而乙公司在3月10日回复,根据合同法第28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这样就不是承诺 合同当然不成立

3 需要承担责任,因为甲公司于2007年3月1日给乙公司发出电报称:“现有当年产玉米50吨,每吨1000元,如贵方需购,望于接到电报之日起一周内回复为盼。”这一行为是要约,而且是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9条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消的,要约不能撤消,这就表示甲的要约生效了,题目中乙是在承诺期限内直接去付款提货时(这一行为表示承诺) 而甲公司已将这50吨玉米高价卖给了丙公司没有遵守要约 所以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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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谢谢

第一,深圳厂商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及到法律的表现代理,因张明原本为该公司业务员,用人单位既没有公告其离职,也没有回收有盖章的合同,张明冒充公司代理报复公司,深圳厂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张明是服装贸易厂的业务员,因此构成表现代理,故深圳厂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张明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明签订虚假合同的目的是报复原单位,在虚假合同签订中并没有非法获取利益,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素,但因为其虚假合同会导致原单位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故张明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违反了民法通则里诚实守信原则,故张明承担对服装贸易公司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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