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17条规定的什么内容以及继承法司法解释全文
1.打印遗嘱不能视为自书遗嘱或代书遗嘱的,该遗嘱无效——徐富祥诉徐定立、徐亚能遗嘱继承纠纷案
2.打印遗嘱表达了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并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的,应认定遗嘱有效——龚某平等诉王某芬遗嘱继承纠纷案
3.打印遗嘱欠缺关键构成要素的应认定遗嘱无效——张甲诉张乙遗嘱继承纠纷案
4.打印遗嘱的效力应从遗嘱订立的过程和案件其他证据来综合认定——李春友诉李秀荣等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要旨:打印遗嘱不属于法定的遗嘱类型,打印遗嘱效力的认定,应以真实性和尊重立遗嘱人意志为原则,根据打印遗嘱形成的过程,综合考察案件的其他证据来认定。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电脑打字和用笔书写只是书写的方式和工具不同而已,随着社会的发展,技术的进步,电脑已走进千家万户,不承认电脑打印件的“遗嘱”为自书遗嘱,有悖于时代发展潮流。
面对理论上的分歧,司法审判应当以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纠纷为导向,将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证据的证明效力相结合,对打印遗嘱的效力进行综合判断。同时,围绕打印遗嘱的审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摘自《中国法院2014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3月出版,第37~38页)
(1)该规定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使用了具有授权性质的、同时意味着“可以不”或“可以其他”的“可”字,只要遗嘱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法官不宜随意“不可”。
(2)遗嘱人没有或几乎没有阅读理解能力的,由他人代打印的遗嘱必须由遗嘱人本人签名或者捺手印,并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见证,方为有效。
(摘自《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出版,第238~239页)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40、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打印遗嘱由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制作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