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以及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计算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8-04 07:04:59676阅读1评论

这篇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计算是一篇神奇的文章,当你看到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计算的时候,说明你的好运即将来临,众乐多普法为你加油!

本文目录一览: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级: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工伤是什么?

1.工伤范围是工伤认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规定。各国及地区的工伤保险法律以及国际劳工公约对工伤范围的规定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举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2.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范围采取列举式立法模式,通过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拟规范的工伤范围。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以及工伤评残标准110级明细计算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对工伤,按《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的,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级别赔偿一至十级鉴定标准有哪些

工伤级别赔偿一至十级鉴定标准如下:

1、一级伤残的鉴定标准包括面部重度毁容;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等;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多项者等;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等;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等;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等;

9、九级伤残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等;

10、级伤残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等。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工伤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劳动者、用人单位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工伤等级分级原则为:

十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

九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局部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多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表面化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普通医疗倚赖,生活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合并症,存在特别医疗倚赖,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绝对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偿,存在特别医疗倚赖,生活绝对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