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的职权包括哪些方面以及人大的职责和作用
人大代表是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
代表行使职权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文件明确规定了代表应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义务并发挥作用。
根据《代表法》规定,
代表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
及其他须知如下
一、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会议并行使审议权:代表有权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并发表意见;
2、提案权:代表有权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3、建议权: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4、选举权: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表决权:代表有权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6、保障权和知情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为代表履职提供所需的信息和保障。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人大代表的义务
三、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
(一)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1. 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2. 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3. 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议案;
4. 依法提出代表议案;
5. 依法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6. 依法审议人事罢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
7. 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二)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内容
从我国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法律的规定以及各地的实践经验看,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主要有:
1. 分工联系选民,定期走访选民,建立选民接待日制度,向选民述职;
2. 定期开展学习活动,学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交流代表活动经验,进行工作座谈;
3. 开展调查研究;
4. 进行代表集中视察活动,包括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活动;
5. 参加乡镇人大主席团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査活动;
6. 列席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有关会议;
7. 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8. 听取政府工作部门的工作汇报;
9. 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
10. 参加代表小组活动。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形式、方式和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经济社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其形式和内容也应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有所创新和发展。
四、对代表辞职和代表资格终止的相关规定
(一)代表辞职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实行任期制,2010年修改选举办法增加了接受辞职的规定。
镇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辞职,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代表资格的终止
代表资格的终止,也称代表资格的丧失。
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七种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
1. 地方各级人大民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 辞职被接受的;
3.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 被罢免的;
5. 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7. 丧失行为能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