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结婚证需要什么资料以及登记结婚证要带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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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结婚证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 2、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资料
- 3、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
- 4、婚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结婚证登记需要什么材料
男女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有户口簿带户口簿即可;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
2、居民身份证
如无,可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或者原先有身份证的,可开具证明写清居民身份证编号。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状况证明》样式要求为民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制式表格(全国各地民政部门自印,向单位、组织出售),男女双方各一份。一般单位由政工部门负责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当事人如无工作单位,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要求开具证明。
4、合格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地方);
5、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离婚证》丢失、损毁的,可向原办证机关申请办理《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持此书既可;如是在法院办理的离婚手续,应当提交离婚《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如不是终审判决,还应当附上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
6、二寸男女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张
照片要求达到证件照片的标准,不要在婚纱摄影处的化妆照。有的婚姻登记机关要求在指定处现场拍照,请事先询问。
办理结婚证需要哪些资料
一、结婚登记条件。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自主把握)。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自主提示)。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三、结婚登记的程序。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结婚证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
1.需要携带的资料。男女双方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男女双方近期的2寸彩色照片,照片可以在婚姻管理登记处拍取。男女双方中有过离婚情况的,还要携带离婚证。如果经过婚前检查还要提交婚前检查报告。2.办理结婚证的条件。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男方法定的结婚年龄是22周岁,女方的法定结婚年龄是20周岁。男女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其他法定关系的夫妻。近亲不能结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婚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领取结婚证需要带什么材料
结婚证需要的材料与结婚人员的国籍不同而不同,如果都是我国公民的,需要带身份证、户口本、照片等。
都是我国公民需要带什么材料:
(一)男女双方的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如果是集体户口需要首页复印件并在户籍所在单位盖章;
(二)男女双方的身份证;
(三)三张2寸红底的两人合照照片;
相关法律:
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