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专利侵权以及新型专利侵权案例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10-17 16:25:21199阅读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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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实用新型专利如何判定侵权

实用新型专利一般有以下的3种判定方法:1、技术特征的比对方法。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相同侵权。也就是文字意义上的侵权,通常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和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的对应技术特征;3、等同侵权。在相同侵权不成立的情况下,要判断是否构成等同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型专利侵权以及新型专利侵权案例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判断实用新型的专利是否被侵权,一般会使用以下3种方法来判断:

1.完全一样原则,又叫做全面覆盖原则;

2.相对等同原则;

3.劣等发明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如何才能胜诉?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起诉时收集整理以下证据,同时,结合专利侵权的特殊性才能胜诉:

1、原告主体身份证明;

2、证明专利权归属的证书;

3、记载了专利授权之后,专利权属状况发生改变的专利登记薄副本;

4、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的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

5、专利年费收据,如果提供了专利登记薄副本,则可以不提供年费收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应该怎么申请赔偿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根据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以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是什么

一、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 判定是什么 根据《 专利法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实用新型 专利 ,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三个专利类型都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之一,在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判定标准,是针对被指控侵权的物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有没有属于 专利权 的保护范围,如果是属于专利权保护范围,则构成侵权。 所以我们可以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定进行比较: 1、在展开对于侵权的判定时,应该对专利权利所要求记载的技术全部的所有技术特征来与被指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来进行全面的详细的逐一对应与比较。 2、进行专利侵犯的判定时,一般情况下不会以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进行直接的侵权对比。专利产品可以运用便于帮助理解的相关技术特征与方案。 3、当原告与被告双方的当事人都拥有专利权时,在一般情况下不能使用双方的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权利的要求,来进行侵权的对比。 4、在进行判定侵权的时候,我国对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侵权判定,大部分情况下一般是不会考虑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是否属于相同的应用领域。 对于原告被告双方产品的全面覆盖原则的适用比较: 1、全面覆盖,指的是被控告方的侵权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所有者的 专利申请 技术方案提案中的重要技术特征,全部被控告方侵权产品或方法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2、全面覆盖的原则就是技术特征的全部覆盖原则或者字面侵权原则。 3、如果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记载的重点技术特征所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使用的是与之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的时候,那么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就会掉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在使用专利权利所要求的全部必要的重点技术的基础上,又另外增添了新的技术特征,但是依旧会掉入专利权益的保护范围。 于此同时,就不会考虑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一样。 5.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对于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还获得了专利权的从属专利关系。在没有经过专利权益拥有人的许可,使用了从属专利,这也是违反了专利权的。 对于原告被告双方产品的等同原则的适用判定 1、在进行专利侵权的判定时,对于适用全面覆盖的原则判定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在没有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该适用等同原则来进行侵权的判定。 等同原则,指的是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在经过与专利独立权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对比,从字面意思上看不到任何相同,但是经过分析理解就可以判定双方是相类似的技术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就会被判定为被控告侵权方的产品或方法,掉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根据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里,必要技术特征相类似的技术特征来进行确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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