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以及侵害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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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如何判定?
这样判定专利侵权行为的成立:
1、确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2、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十一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实际中,要确定侵犯了他人的实用新型,实践中对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要做以下判断:
1、确定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
2、检查自己的实用新型是否仍在保护期内
3、确定他人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
4、两者之间比较
就是要将有侵权嫌疑的实用新型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进行比较,看看是否在专利保护范围。
5、搜集有关证据
收集到足够的证据之后,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知识产权管理机关提出解决纠纷的请求。
确定对方侵犯了实用新型的,可以采取下面的维权途径:
1、双方协商
一般来说,确定是侵权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协商,为了避免走诉讼程序,侵权人通常会愿意。在双方协商的时候,被侵权人可以要求赔偿实用新型被侵权的损失等。
2、找专利部门
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涉嫌侵权生产厂家或销售商所在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查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做出侵权判断后,一般会要求侵权人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并且及时销毁所有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设备,避免侵权行为的扩大。
同时,当事人双方还可以在管理专利工作部门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然后达成成赔偿协议。协议达成以后,如果侵权人又反悔的,专利权人还可以到法院对侵权人进行起诉。
3、找人民法院
受到侵犯的专利权人可以直接到有权管理的人民法院对涉嫌侵权的厂家或销售商起诉,由受理法院的知识产权庭进行审理,当然,如果有知识产权法院的,就直接找专业法院。在经过法庭审判,会作出侵权判断,法院可以勒令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损失及作出其他相关判决。
当然,在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诉讼中,一般比较专业,如果侵权损失较大的,建议可以找个律师诉讼。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在实际操作中,要想判断实用新型的专利是否被侵权,一般会使用以下3种方法来判断:
1.完全一样原则,又叫做全面覆盖原则;
2.相对等同原则;
3.劣等发明原则。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何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
判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构成侵权,法院基本上采用的是分三步走的方法。即:
一,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首先要明确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是什么。
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是我们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唯一依据。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有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从属权利要求。所谓独立权利要求,是指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达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目的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它的结构由前序和特征两部分组成,二者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可用下式来表示:前序特征+特征特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所谓从属权利要求,是指记载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其主要作用是专利权人用来维护专利权不被无效掉。因此,专利侵权判定中所说的权利要求,就是指独立权利要求,而不是从属权利要求。
为了方便比较,通常要把独立权利要求分解成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必要技术特征。这个过程,就是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解释权利要求的法定文件是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当然,专利文档等也是解释权利要求的重要参考文件。
二, 确定被控侵权产品(含方法,以下均相同)的相应技术特征。也就是根据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进行对应的分解。
三,将经过分解后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进行一一对应的比较。比较的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完全相同。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也为a、 b、c,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c,那么我们就认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全面覆盖了被控侵权产品,或者说被控侵权产品完全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种情形的专利侵权是标准的、不折不扣的专利侵权,有的人将其称之为"字面侵权"。
(2)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d,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abcd abc,那么我们也认为专利侵权成立。此时,被控侵权产品和专利之间的关系很可能就是基本专利和从属专利之间的关系,从属专利权人未经基本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基本专利权人的基本专利,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也构成专利侵权。
(3)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多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即:假如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 abc ab,那么我们一般认为专利侵权不成立,因为此时被控侵权产品缺少了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有在极其特殊的情况下,例如,被控侵权产品所缺少的特征恰恰被认定为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的情况下,即通常所说的"多余指定",才有可能认定专利侵权成立。关于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问题,我将在下面作为一个专门的问题进行介绍。
(4)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即: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为a、b、c,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为a'、b'、c',那么此时可能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abc与a'b'c'之间具有实质性的区别,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1a'b'c'; 另一种是abc与 a'b'c'之间的区别是非实质性的,是等同物的替换,二者的关系可以表示为:abc@a'b'c'。对于第一种情况,我们会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特征是对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的等同物替换,被控侵权产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这就是专利侵权判定中所常说的等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