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观专利侵权案例以及美国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5-02-23 14:46:09417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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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双方关于知识产权的官司。胜诉败诉的均可。

中国企业突破专利壁垒 打赢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中国通领科技集团董事长陈伍胜不久前拿到了美国法院下达的中美知识产权官司胜诉的判决书,虽然这是中国企业首次在中美知识产权领域拿到胜诉判决书,陈伍胜却显得出奇的平静。

7月11日,也就是陈伍胜拿到胜诉判决书的第二天,他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邀请,出席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召开的知识产权专题学习会,并作了报告。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员们详细介绍了通领科技集团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相关涉外知识产权诉讼过程。而此次知识产权专题学习会也是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邀企业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做知识产权方面的讲解。

打赢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不抗争,就意味着行业的技术制高点和知识产权永远受制于人,我们只能给人家做低端产业。"陈伍胜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谈到三年前开始的那场中美知识产权纷争,陈伍胜仿佛又回到了那段痛苦的日子。

2004年,由通领科技集团生产的GFCI�接地故障断路器 产品进入美国,并迅速占领美国主流市场。据悉,GFCI产品在美国每年有30亿美元的巨大市场,这引起了美国同行的恐慌。当年的4月至7月,美国电器巨头、世界500强企业的莱伏顿公司分别在美国3个州的地方法院起诉通领公司的4家美国经销商。

陈伍胜回忆说,拿到起诉书的那一刻,他们首先感到的是恐慌,因为莱伏顿公司在过去的39年中打了38场官司,全部迫使对手选择和解。这次莱伏顿公司也派出了7个大牌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仅仅为了到新墨西哥州送一份打官司的起诉书。"他们很明显是要告诉我们,这是一场非常残酷的、力量比较悬殊的较量。再加上我们对美国法律一点都不懂,感到相当恐惧。"为此,公司内部讨论了三天三夜,认为公司确实没有侵犯莱伏顿公司的知识产权,最后公司坚持在美国本土法院依法维权。

为维护美国客户的合法权益,通领科技赴美主动以制造商身份加入诉讼案,要求承担被告全部诉讼费用和侵权担保,并成功把全部案件移送到新墨西哥州的美国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最终获得两个由美国地方法院签署的全胜"马克曼命令",这也是中国企业在美国海外维权获得的第一个"马克曼命令"。"马克曼命令"是法庭判定被告是否侵权的惟一重要法律证据。

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分区法院布朗宁法官就美国莱伏顿公司起诉通领集团侵犯其美国6,246,558号专利�以下简称558专利 案作出判决,判定由中国通领科技集团制造的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莱伏顿公司的558号专利。这表明这场历时3年多,耗费300多万美元的中美知识产权官司第一案尘埃落定。

亟待突破知识产权壁垒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副会长姚文萍认为,胜诉的结果不仅标志着通领科技集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短路器产品,可以顺畅地进出美国的市场,而且对于中国坚持走自主创新发展道路的企业树立了榜样。更是有利地回击了国际上中国滥用知识产权,诋毁中国产品形象的不良图谋。

据介绍,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经过20年的高速增长,已经从1985年的16.8亿美元,增长到2006年的5494亿美元。20年间增长254倍。在外贸出口中的比重已经从1985年的6.1%,上升到了2006年的56%。占世界机电产品出口的比重由0.25%上升到9%。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跃居世界第三位,排在德国和美国之后。

但针对我国出口产品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机电产品频繁遭遇国外的反倾销、知识产权纷争等多起案件,涉及价值数十亿的机电产品。在美国,我国的机电产品也频遭指控,美国对于我国的出口机电产品发起"337调查"60多起。我国的DVD和彩电这两个产业深受专利费的困扰。

专家认为,目前,国外公司往往采用设置专利网、收取巨额专利使用费等多种方式,对中国公司形成专利壁垒。一些国外企业在获得某个技术的专利后,以其为基本专利,将其改进技术及外围相关技术均申请专利,形成一个由基本技术同外围相关技术一起构成的专利网,从而形成本企业强项技术的专利壁垒,使竞争对手无法突破。

姚文萍指出,中国企业要从三个方面来应对:第一,要坚持自主创新,自主创新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的灵魂;第二,要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的企业不仅要重视保护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第三是要重视增长的方式,中国企业不仅要重视出口,更要重视在境外投资建厂的机会,让产品更加接近市场,有效地规避贸易壁垒。

陈伍胜也深有感触,国内企业应对国外专利诉讼,首先要有自己的核心专利作后盾,及时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其次,要和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深入了解国外专利法律体系,并对自己专利进行侵权检索和分析,取得非侵权的法律评定文书;最重要的就是要敢于应诉,敢于和对手正面交锋。

美国外观专利侵权案例以及美国外观专利相似度达到多少侵权

近日,英特尔在一桩专利侵权案中败诉,该起案件有何值得关注的信息?

近日美国科技巨头英特尔公司在一桩专利侵权案中败诉,按照法院的裁定,英特尔公司因为侵犯了美国VLSI公司的两项专利,判定英特尔公司需要向VLSI公司赔偿21.8亿美元的赔款,这个赔款的金额约占二零二零年英特尔公司净利润的一成,而在这起案件中值得关注的是VLSI公司在成立至今没有发布过任何产品,英特尔的特理公司称这家公司是一家僵尸公司,而这家公司唯一的潜在收益就是这起诉讼获得的赔款。

VLSI公司拥有的这两项与芯片制造有关的专利分别涉及了管理电子设备中的时钟速度、基于电压的内存大小缩放技术和最小内存操作电压技术,这些专利将会显著的提高处理器的功率和处理速度,而VLSI公司的代理律师对外界指出英特尔公司在产品的设计中有意识的避免了解使用技术的专利性,并且对这一专利的持有人视而不见。

在法院宣判后VLSI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发布了一份官方声明,他在声明中表示很高兴法院对公司持有专利的合法性的价值进行了肯定,而陪审团的判决也是十分正确的,而英特尔则针对这次判决表示公司并不同意法院的判决结果,而且公司已经在与法律团队研讨准备进行上诉,并且英特尔公司对最终取得这场专利案的胜利十分有信心。

英特尔近些年来面对竞争对手的冲击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特别是苹果公司出于对英特尔处理器的功耗不满而选择重新开始设计MAC  BOOK芯片,这也使得英特尔的未来呈现出不可预测性,而专利案的影响对英特尔的影响也会非常大,这家老牌科技巨头将会如何面对困境值得大家的持续关注。

求外观专利侵权案例,带图的,带分析的!

您好!我给您讲一个关于外观专利侵权的案例(选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女士讲述的案例。)

北京李先生加州牛肉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李先生公司),成立于1996年,主营牛肉面生意。自2008年开始,陆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几项餐具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2009年9月,李先生公司偶然发现北京志瑞祥美国加州牛肉面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志瑞祥公司)也做着牛肉面生意,并且在经营场所,也使用着和李先生公司专利一样的餐具。于是李先生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将志瑞祥公司告上了法庭。

由于案件起源就是这些餐具,那么先分析一下李先生公司为什么会获得外观专利权呢?

对于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并不要求具有多么高深的技术,或是解决多么大的技术难题,只要对工业产品做出的富有美感的新颖设计就可以。但是这种工业设计必须要不同于之前已经存在的设计,这种不同不仅仅指不相同,而是不同之处要有足够的区分度,使得我们乍一看就能将两者区别开来。

李先生的餐具,明显不同于我们日常接触的餐具,他们或是设计了独特的部位,或是独特的设计形状,不仅使它们与日常餐具区分开来,也丰富了我们的视野和生活,应该得到法律的鼓励与保护。

而对比李先生公司和志瑞祥公司的餐具,从对比中发现,无论形状,还是大小,无论款式还是颜色,无论是正面还是背面,都区别不大,几乎是完全一样。虽然局部细微有差别,但不会影响盘子的整理的视觉效果,对于消费者而言说,不会仅仅是乍一看就能区分两者的不同。

志瑞祥公司在接到诉状之后表示,自己所使用的餐具并不是自己仿造生产的,也不是刻意定制与之相似的餐具,而是在福建的某供销商处购买的,并拿出了一份《购销合同》的复印件,以证明自己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而来。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所谓不知者无罪,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进一步提出,即使两家餐具构成近似,自己也是无心之失,不应该赔偿经济损失和侵权责任。

我国专利制度对被告是否知道原告专利,采取的是推断原则,换言之,只要侵权产品进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就推定被告是知道或应该知道原告的,实际上是不是知道在所不问,这就是专利制度的特殊之处。专利申请一旦提出之后,就被要求向社会公开,广而告知,任何人都有可能或有渠道知道包括专利方案,设计图片等专利的具体情况。专利权人只有公开技术,才能换来法律上10年或者20年的专有保护。专利权限一过,大家就可以自由使用。但对专利信息的公开不是无偿奉献,所以任何人都有责任避免对他人专利造成损害,否则就会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知者无罪不能适用于这项专利制度。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既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产品。” 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禁止他人使用外观设计专利,是允许使用的。

而志瑞祥公司的情况,是用于生产经营,虽然非属制造和进口,但事实上,志瑞祥公司以加盟费的名义将餐具打包在硬件设备费用中,连同其他硬件设备提供给加盟商,视为销售餐具的行为;而在当年制作的网站背景上,展示了各种餐具衬托下的菜品,目的就是为了吸引加盟,并从中收取加盟费,所以网页展示的行为构成了许诺销售。

但即便是这样,志瑞祥公司也不并一定要赔偿李先生公司的经济损失。因为根据专利法第七十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制作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志瑞祥公司认为,提供的《购销合同》复印件,可以证明自己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而来,自己不需要承担经济赔偿。如果追究责任,也是追究福建的供销商的责任。

法官审理认为:该《购销合同》存在三大致命伤。

第一,缺乏原件,能被法院认可的证据必须满足真实性的要求,所以所有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都是原件,而复印件是容易修改和伪造的,法院自然难以凭复印件认定其真实性;

第二、时间错位,也就是签订购销合同时,公司甚至都还没有成立,那么合同上怎么能出现公司的公章呢?

第三、履行无据,合同目的在于履行,商业化活动中能够证明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据就是往来发票和收据,然而志瑞祥公司同样没有提交合同得到履行的证明凭证。

法院判定:

综合考虑上述三大因素,法院没有支持志瑞祥公司对餐具具有合法来源的主张,认定志瑞祥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李先生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侵犯,判决志瑞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综合考虑餐具的实际价值,志瑞祥公司持续销售侵权餐具的时间,由此可能给李先生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等因素以后,判决志瑞祥公司赔偿李先生公司经济损失22000元。

以上,希望对您有帮助!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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