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含哪些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属于什么物权

实习律师闫大师2024-08-02 09:13:5523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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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什么?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有:(1)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罩卜亮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有权对专有部分占有、使物宽用、收益和处分。(2)业主对建筑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电梯、过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气的主管线等享有共有的权利。(3)业主对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弊散同管理权。即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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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即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门可以直接占有毁悔纤、使用,实现居住或者经营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获取收益和增进与他人前隐感情;还可以用来抵押贷款或出售给他人。二是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权。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纤仿、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三是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即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管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个方面的内容是一个不可分离的整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包括:业主的确定、共有部分的确定、专有部分的确定等。在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中,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以下方面的基本内容: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搏吵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高空是建筑在整体的建筑物上面的所有权形式;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由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构成;

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尽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三个部分,但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独立的、统一的、整体的权利;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司法解释》

第一条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戚银瞎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六章所称的业主。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六章所称的业主。

第二条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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