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是否需要国家或私人提供保障及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哪些

优秀律师帮你解疑释惑2024-05-22 13:46:1417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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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一律要登记

“一律”太过绝对,是不正确的。

根据世行散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各种变动原则上需要通搜氏过登记产生效力,但其他法律如果有相关规定的,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自成就时确立等情形是不需要经过登记就可以生效的。

法律分析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是由于我国的民法典物权编采取“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所决定的,从法条来看,我国目前对物权行为的生效采“合意+形式”说,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但不承认无因性,因此,“合意”依赖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才能得到体现,而“形式”则是使其具有权力外观,取得“物权的对世性”的必要过程——因此,比起“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原则上不发生效力”这一说法,“对世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某种权利外观”的表述更为精确,所以,个别特殊的不动产物权不一定需要通过登记取得权利外观,从根本上说,这是由于“登记<确立权力带渗外观的手段”所决定的,如国家自然资源从公法理论上说天然属于公民与国家,又如法院的生效文书具有相应的公信力,另外,对于地役权采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这意味着地役权从性质上来说并不特别强调“对世性”而是“对人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有哪些?

1)建设用地大埋使用权的设立、转让、抵押。2)荒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注意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3)乡镇企业用地连同乡镇企业用房的抵押。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及抵押,在建房袭弯屋的抵押。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有:1)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转让不存在登记问题,因为地役权的转让具有从属性,随需役地滚禅蚂或供役地的转让而转让;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特别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租赁、代耕等不存在登记问题。至于互换为什么要登记,是因为承包的耕地发生了变化,即客体的变更。至于转让为什么要变更,是因为承包主体发生了变化,即主体的变更。不动产登记只发生物权确认效力的有:1)因继承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3)因法院判决而取得的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登记是否需要国家或私人提供保障及需要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有哪些

不动产包括哪些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慧搏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不动产是指实物形态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上的改良物,包括附着于地面或位于地上和地下的附属物。

不动产不一定是实物形态的,如探矿权和采矿权。如建筑物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橡迹脱离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

不动产登记及效力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统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才能够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才具有发生物权变动的外部特征,才能取得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法律不承认其物权已经发生变动,也不予以法律保护。

本条但书规定的内容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中,登记发生物权变动是基本规则,不必登记是例外规则,且须法律特别规定。其含义在于,进行不动产物前如祥权变动,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必须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不动产物权变动。

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登记的事项是什么呢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经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晌碰正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吵模确有错误外宴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不动产包括哪些财产

1、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2、不动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键友差定着物。包括各种建筑物,如房屋、桥梁、电视塔,地下排水告并设施等等;生长在土地上的各类植物,如树木、农作物、花草等,需要说明的是,植物的果实尚未采摘、收割之前,树木尚未砍伐之前,都是地上的定着物,属于不动产稿皮。

3、【法律依据】

4、《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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