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保留举例子及所有权保留用书面吗

我是网站访客2024-06-19 14:08:3616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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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需要书面形式吗

中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权利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允许合同当事人就所有权的移转意思自治,奠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基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4条规定:“财产已经交付,但当事人约定财产所有权转移附条件的,在所附条件成就时,财产所有权方为转移。”这为将所有权保留的性质视为所有权的附条件移转理论提供了法律依据。至《合同法》第133条明文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完成了所有权保留制度的框架结构。根据上述所引法律条文,可以说我国确立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在具体内容上,如所有权保留的设定与公示、所有权保留的类型、所有权保留的对内对外效力、所有权保留的实行、所有权保留的消灭、出卖人取回权、买受人期待权等等法律上并无规定,只能依赖于学理探讨。

2设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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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因此,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立应该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缺失任何一个要件均不能有效设定所有权保留。本文认为,在这三个要件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产生债档蔽权的合同中是否订有所有权保留条款。所有权保留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合同条款订入合同的方式是否存在区别?关键中的关键就在于: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入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在这个问题上,各国、地区的立法与学术观点并不一致。

在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意思或条款必须是明示的,德国学界亦以为然,我国台湾地区依其《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的规定,亦从此例,规定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必须以书面形式为之。而在日本法,依其《分期付款买卖法》第7条的规定,凡属该法规定的买卖类型,即使当事人未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约款,亦可推定所有权保留约款的存在,承认所有权保留约款的默示设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依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移转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Propertypasseswhenintendedtopass),除非有相反的意思表示,非附条件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自合同成立时起发生所有权的移转(第18条第1款),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须以合同条款或占有的方式进行(bythetermsofthecontractorappropriation)(第19条第1款)。原则上所有权保留应该以明示的方式做出,但并不排除以默示方法设定所有权保留的例外,如该法第19条第2款的规定。

在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未明确规定设立所有权保留是否必须采用明示的方式,若依合同法规则,所有权保留的设定自可不以明示为限,以默示方法特约所有权保留的,亦无不可。但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属于担保方式的一种,依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立应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明示且书面合同的形式设定为妥,以求法律精神的一贯。

至于保留所有权人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于买受人,这是各国、地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共同要求,但在大陆法系,占有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交付有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之分,因此,以观念交付的方式尤其是以其中的占有改定的方式移转占有,可否茄蠢念成立所有权保留,就不无争议。对此,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本来就是现代法上权利分化思想的产物,依此,出卖人取得一种隐藏于其所保留所有权之中的担保权,而买受人则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权,这种权利分化状态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要求。以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进行所有权保留买卖,虽然无损于该买卖的效力,但却不符合上述权利分化的要求,从而使所有权保留本身失去意义。因此,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发挥角度出发,宜将标的物的交付规定为现实交付。

3公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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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保留,标的物所有权人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也就是说,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下的权利分化现象,虽然深合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因缺乏公示,第三人无从知晓,因而容易引发彼此之间的权利冲突。因此通过设立有颤困效的所有权保留公示方法,并由此解决由权利分化所生之冲突便成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必然选择。综观各国、地区立法,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可作如下分类:

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

1、意思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可成立,而不问其采用的形式。《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第491条)。

2、书面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须达成当事人间合意外,尚须采用书面形式为之。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采此立法例(第1条)。

3、登记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为所有权保留之约定,除有当事人合意外,还必须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登记方能生效。登记公示的效力又可分为积极效力与消极效力。前者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经登记后,出卖人对标的物再为处分或买受人将标的物让与第三人时,该第三人纵为善意亦不能取得标的物上的权利。后者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非经登记不能成立,但登记簿并不具有公示力,故出卖人取得经登记之标的物时,并不能据此信其为真正所有权人。另外,该项登记亦不能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法律亦不推定第三人知悉登记之事由。《瑞士民法典》采登记成立要件主义之消极效力说(第715条第1款)。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要件主义:主张当事人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非经以书面形式为之不得成立,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采此立法例(第5条)。

所有权保留

5、折中主义——有限制的登记对抗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有的须登记,有的无须登记,应登记而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302条规定:“所有担保权益均需通过登记融资报告进行完善”,但书所例除外。依该条规定,除汽车、不动产附着物以外的消费品价款担保权益不要求登记(9-302.1.d),其所有权保留约款只要在当事人间有效成立即可对抗第三人,因为消费品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在美国不仅普遍而且多为个人及家庭消费使用,一般不会转售,并无公示的必要;其他担保权益则须经登记才能得到“完善”,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美国登记方式为“融资报告登记”,融资报告由债务人签署,须注明债务人和担保权人的姓名与地址、担保物的名称或种类。融资报告可在订立担保协议之前或在担保权益以其他形式发生附着之前进行登记(第9-402.1条)。该登记内容十分简单,仅仅起到一个提醒第三人该融资报告所描述的某类财产上可能有一个先存的担保权益的通知作用,从中无从知道被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况以及哪些具体的财产上设有担保。除登记融资报告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登记担保协议来完成登记,但用于登记的担保协议必须具备法典要求的融资报告的内容并须由债务人签署,此时,担保协议可看作是融资报告(第9-402.1条)。

所有权保留设定的公示,不管其立法模式如何,其价值取向不外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性两者之间的取舍和兼重。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应以折中主义根据所有权保留交易客体进行不同对待的二分法为模型,同时改造其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具体而言,就是:

所有权保留

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的,如不动产,应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以与这些客体的物权变动要件相对应。这种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性质为预登记性质,且应赋予该登记公示以积极效力,以绝对对抗第三人。

2、若所有权保留的交易客体为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则可采用与其物权公示方式相对应的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当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为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一般动产时,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作法,规定价值在一定金额之上(如人民币1万元)的所有权保留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其他的则采书面成立主义。并规定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的方式为购物发票背书(同时课以背书真实的瑕疵担保责任),以避免第三人查阅登记簿的烦难。

4、在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的内容上,既要避免我国台湾地区“合同内容登记”方式过分暴露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商业秘密的弊端,也要克服美国统一商法典“通知登记”公示不足的缺陷,内容要简洁而具公示功能。

什么是保留设定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缓所有权移转的方式来担保出卖人货款债权获偿的担保方式。依其自身要求看,其设定应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作为担保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2、产生该债权的买卖或赠与合同中附有所有权保留条款;3、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移转与相对方占有。

在所有权保留中,标的物所有权人不占有标的物,买受人占有标的物却并不享有所有权,这种权利构造模式使得标的物的实咐世凳际权属状态与其表象不尽一致,从而容易引发利害关系人之间的权利冲突。而所有权保留的公示方式,各国的立法实践有明显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意思主义,即仅凭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所有权衡旅的保留,无需履行其他任何特定的形式。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采此立法例。第二种、书面主义,即所有权保留应当在当事人之间保留书面上的记载,否则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采此立法例。第三种、登记生效主义,即要设定所有权保留,除了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外,还需要到有关机关履行一定形式的登记后方能生效。

《瑞士民法典》第715条即采此规定。第四种、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主张所有权保留只要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书面上的记载即可成立,但未经有权机关的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担保交易法》与《意大利民法典》采此立法例。

对比上述几种公示方式,意思主义仅凭当事人合意即可设立所有权保留,虽然手续简便快捷,但缺乏起码的公示性,易导致“双重买卖”的泛滥,不利于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至于书面主义,虽然相对于意思主义更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缺乏公示性的缺陷问题依然存在。

登记生效主义克服了前两种方式的缺点,但若不分标的而一视同仁地要求凡为所有权保留均必须进行登记,将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赋予当事人自行选择的权利,使其在交易的安全与便捷等方面综合平衡后自由决定,有助于提高交易的效率,也不会违背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原则。

但是,对于以占有为权利公示方式的动产,仍要第三人必须先查明其权属,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于情于理都显得不够充分。笔者认为,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其价值取向不外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性两者之间的取舍和兼重。

因此,可根据交易客体的不同区别对待: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式的不动产及部分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时,可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占有为公示方式的一般动产时,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做法,规定价值在一定金返坦额之上(如人民币1万元)的所有权保留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其他的可采用书面成立主义

房屋买卖中可以采取所有权保留形式吗

房屋买卖中不能采取所有权保留形式。根据法律规定,所培岩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雹中缺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形式。但是该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 1、意思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只凭买卖双方的合意即可产生效力,无须具备任何形式或履行任何手续 2、书面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完成一定的书面形式。 3、登记成立主义。即所有权保留的设定,源辩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登记才能生效。 4、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此种主义指所有权保留的设定,经当事人合意,以书面形式即可成立,但非履行登记手续,不得对抗第三人。

所有权保留举例子及所有权保留用书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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