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可以同时吗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6-20 08:25:58786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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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合同中的附条件和附期限究竟有什么区别

合同附期限和附条件的区别有: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依据】

根据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民法中条件和期限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通过附条件,把当事人的动机反映到法律行为中,使其具有法律的意义,使法律行为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条件”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和消灭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附期限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样,都是为了

控制未来的风险而采取的限制法律行为效力的做法。所附的条件和期限实际上都是对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的约定。

区别: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1)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2)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1)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2)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可以同时吗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区别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别:

1、作为条件的附款必须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如果不属于将来或该事实是确定要发生的,则不能成为条件附款;

2、期限是以将来确定的事实的到来为客观的,如果不属于将来或不是确实的事实,则不能成为期限附款。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指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期限是必然到来的事实,这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不同。法律行为所附期限可以是明确的期限,也可以是不确定的期限,但都必须是一定会发生的。而附条件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成立则必须是不确定的。这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一项必备要件。以未来必然发生之事项(包括确定的日期)为条件的法律行为,不能构成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又可以分为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和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始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期限;终期是指以所附期限到来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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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附条件——如果明天下雨,我就向你买这把雨伞。

附期限——三天一到,我买你的雨伞。

注意:没附期限也没附条件——如果明天太阳从东边出来,我就买你的雨伞。(解释:因为太阳肯定是从东边出来,属于客观事实,所以不是条件也不是期限)

如果你愿意学多点就再看看下面的内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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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设定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是指当事人在实施行为时设定的用以确定行为效力的特定的客观事实。

条件有着如下特征:(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并不能肯定的事实;(3)须为合法的事实;(4)须为当事人约定的事项;(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效果不相矛盾的事实。

2?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

条件既是将来发生与否不能肯定的事实,也就有发生或不发生的可能。所谓条件成就,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发生;所谓条件不成就,则是指作为条件的客观事实未出现。条件的成就与不成就,应是自然发生的结果,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或者恶意阻碍条件的成就。

3?条件的分类

(1)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

停止条件,又称延缓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条件。

解除条件,是指关系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条件。

(2)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积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消极条件,是指以某种事实不发生为内容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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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期限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的条件,其作用是相同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期限是将来肯定发生的事实;而条件是将来能否发生不肯定的事实。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期限,依其作用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

生效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发生的期限。

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是指决定法律行为效力消灭的期限。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具体如下:

1、条件是不确定的偶然性事实,期限是确定的必然性事实。

附期限时期确定,到来不确定,为条件。例如“60大寿送电视一台”,60岁虽确定,但人之寿命不可测,是否能活到60岁不可知,具有偶发性。

附条件时期不确定,到来也不确定,为条件。如“司法考试通过之日”,能否考得上,已属不确定,至于哪一年考得上,则更加不确定,故显然属于条件。

2、条件之事实成就与否是不确定的,期限是肯定会到来的。

附期限时期确定,事实的发生也确定,如“今年9月9日”,是期限。

附条件时期不确定,到来确定,为期限。例如“临终时将物送给你”,何时死虽难预料,但人必有一死,死期终会到来。

3、附条件和附期限都属于法律行为的附款,是当事人对于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所加的限制。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具体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扩展资料:

《民法总则》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按照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参考资料:-民法总则

参考资料:-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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