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权包括以及劳动就业权包括平等就业权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5-08-24 08:18:44270阅读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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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权包括

法律分析:就业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拥有的 权力 和所应该获得的利益。 就业权益是一种合法权益,劳动者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所实现的 就业 及其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需要 特别指出的是,任何权益都是和责任与义务连在一起的,权利、责任、义务是相等对应的。 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也是和劳动者的就业责任、就业义务相互联系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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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就业权的权利义务

保障劳动者的雇佣和就业,是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政府要努力创造就业机会;再是对于劳动者就业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中国的《劳动法》第二章第十条、第十二条对于国家在就业方面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促进和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和义务。那种关于劳动者的就业“只能找市场,不能找市长”的宣传是片面的。因为劳动者就业固然要通过市场,但市长作为政府的主要长官,仍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正如一位就业权的研究专家所指出的:“就实现工作权利而言,国家提供就业机会和培训劳动者并不是它的慈善义举,而是它的义务。因此,在一定的条件下,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要求国家为我们服务,而不是国家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感恩戴德。”

但在市场条件下,尽管国家负有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机会或称雇佣保障的义务,但国家不能像在计划经济时期那样,直接安排劳动者的就业,或者直接指令企业雇佣某些特定求职者。而是创造各种条件,以扩大劳动者就业的机会,并通过发展经济和完善就业政策,来增加就业率。在市场经济下,失业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经济和社会现象,而且,保持一定的低失业率,是劳动力市场运行的一个必备的条件。国家的责任并不是消灭失业,而是减少失业,并且为失业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或者说,国家的责任首先是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但在不能提供劳动机会的时候,劳动者享有要求国家提供相当的生活费用的请求权。在这里,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是直接相关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国家所举办的失业保险制度,看成是实施雇佣保障的一种退而求其次的选择,是就业权保障的一种补救或补充的具体制度。在这一意义上,劳动者的失业救济权可看成是劳动者就业的附随权利或派生权利。

就业权包括哪些权利

一、《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大学毕业生在参加求职择业过程中,应当享有平等就业权。平等就业权是大学生就业权利中最重要的权益,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1)获取就业信息权。政府、高校、社会和用人单位为大学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应当遵循公开、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所有信息应当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不得截留和隐瞒;公布信息应当及时、准确,不得将过时无用的信息提供给学生。

(2)被推荐权。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如实推荐,不得随意抬高和贬低学生。学校推荐毕业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为学生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学校应当坚持择优推荐的原则,根据学生的在校表现和用人单位的要求选择优秀大学毕业生进行推荐。

(3)公平受录用权。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应当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

(4)公平待遇权。国家法律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户籍等因素降低大学生的福利待遇。

二、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每个大学毕业生具有的权利。指导和服务的主体包括高等学校和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社会组织。《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由此,在求职择业阶段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和服务是大学生的一项重要权益。大学生应当充分利用各高校成立的就业指导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指导,并通过网络、媒体、招聘会等形式获取就业信息和服务。

劳动权包括哪些内容,其中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工会法》和《劳动法》等法律的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并有劳动愿望的劳动者依法从事有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劳动的权利。

平等就业权,是指劳动者平等地获得就业机会的权利,即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劳动者不因性别、年龄、种族等人的自然差别而受歧视,就业机会面前一律平等。

自主择业权,是指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是否从事职业劳动、从事何种职业劳动、何时从事职业劳动、进入哪一个用人单位工作等方面的选择权。

(2)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包括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报酬的请求权,是指劳动者付出了职业劳动之后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而报酬支配权,是指劳动者独立支配自己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法》第5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

劳动者依法享有什么的就业权利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根据《 劳动法 》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者自主择业”,指的是充分调动劳动者就业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促进他们发挥就业潜能和提高职业技能,依靠自身努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尽快实现就业。

《就业促进法》对公平就业作出了规定,包括八个方面:

一是明确政府维护公平就业的责任。

二是规范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的行为。

三是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四是保障各民族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劳动权利。

五是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

六是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的平等就业权。

七是保障进城就业的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八是规定了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时的法律救济途径。

以上内容参考:--劳动者权利

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有哪些

《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的权利有:

一、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二、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三、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

四、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

五、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

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八、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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