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死亡以及教唆他人死亡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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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教唆他人去死违法吗
- 2、怂恿别人去死犯法吗
- 3、教唆他人杀人 是什么罪名
教唆他人去死违法吗
【法律分析】:一、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被教唆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因此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但是该自杀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杀者因为已经死了,对其侵犯其他法医的行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三、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若该自杀行为又同时侵害了刑法上的其他法益的话,则教唆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重处理。
【法律依据】:《刑法》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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怂恿别人去死犯法吗
怂恿别人去死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个情况可以被判定为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在教唆、帮助自杀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教唆他人杀人 是什么罪名
根据《刑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289条、292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对自杀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关于教唆犯,应当掌握,(一)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二)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照教唆犯处罚。(三)对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扩展资料
案例
据台湾《联合报》报道,台北经营早餐店的黄郁玲与小她11岁的黄乃文发生婚外情,因丈夫李建颖不肯离婚,前年七夕情人节竟教唆小男友伙同潘姓少年杀夫,台湾“最高法院”昨天依杀人罪,判黄郁玲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潘姓少年徒刑12年,全案定谳。
33岁的黄郁玲与丈夫李建颖在宜兰市经营早餐店,2010年间结识常客黄乃文并发生多次性关系,虽然夫妻感情不佳,但李建颖却不肯离婚,黄郁玲多次暗示、教唆黄乃文及黄的友人潘姓少年“使李建颖消失不见”。
由于黄乃文有原住民血统,黄郁玲为激起小男友杀机,常以丈夫都叫原住民为“番仔”等语刺激,甚至还开出80万元杀人代价买凶杀夫。
黄乃文前年5月间入伍服役,七夕情人节外出与黄郁玲碰面,当天晚上伙同潘姓少年到早餐店,合力勒死李建颖后逃逸,潘姓少年两天后向警方自首,揭发这件震惊社会的教唆小男友杀夫案,黄乃文因军人身分,去年9月间经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定谳。
法院认为,黄郁玲竟买凶杀夫,且毫无悔意,依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审酌潘姓少年年轻识浅,没有前科且自首,判处徒刑12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台湾一凶狠妻子教唆小情郎杀丈夫
被判无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