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及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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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保障电力生产、供应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已建或者在建的公用电力设施。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主管部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电力设施的各项职责。各级公安部门、司法机关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要给予配合。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成立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要组织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当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盟、设区的市电力主管部门发给电力部统一印制的护线证。第五条 严禁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力设备器材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第六条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电力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第七条 发电厂(站)、变电所(站)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内与发电、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站)、变电所(站)外各种专用管道(沟)、水井、泵站、冷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燃料装卸设施、灰坝(场)、避雷针、标志牌、消防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风力发电站风机、铁塔、塔下电子箱、联网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四)水电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第八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铁塔、拉线、基础、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河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线检修专用道路、桥梁、标志牌及其附属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桥、电缆沟、电缆井、井盖、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水线标志牌及其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接地装置、电抗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负荷监视、控制装置、配电箱(室)、箱式变电站及其附属设施。第九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0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 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第十条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一)地下电缆保护区为线路两侧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河道电缆保护区,在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十一条 发电厂(站)、变电所(站)专用的输水、输油、供热、冲灰管道的保护区为两侧各一点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十二条 电力主管部门应当在架空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电力、公安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牌。
地下电缆铺设和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当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电缆所在的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2017年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第五条、*****电力管理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
第八条、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道(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压器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地下电缆铺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应设立永久性标志,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发电厂、变电站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用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接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接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竹子;
(五)经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保留或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兴建建筑物、构筑物或种植树木、竹子;
(二)不得在海底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
(三)不得在江河电缆保护区内抛锚、拖锚、炸鱼、挖沙。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
(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
(三)小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四)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电力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征用的土地;
(二)涂改、移动、损害、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和标记;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电源。
第十九条、经县级以上地方物资、商业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批准的商业企业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查验证明、登记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任何单位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本单位证明;任何个人出售电力设施器材,必须持有所在单位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到规定的商业企业出售。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第二十条、电力主管部专用架空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应尽量避免或减少给国家、集体和个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不得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的区域;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
第二十三条、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电力设施时,或电力设施在新建、改建或扩建中妨碍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和其他工程时,双方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就迁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和补偿等问题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四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将经批准的电力设施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通知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并划定保护区域。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的新建、改建或扩建的规划和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第二十五条、新建、改建或扩建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有关主管部门达成协议后,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电力管理部门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物质奖励:
(一)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检举、揭发有功;
(二)对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
(三)为保护电力设施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
(四)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其中违反本条例条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限期内未改正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可采取措施,强行伐、剪树木、竹子;凡造成损失的,电力主管部门还应责令其赔偿,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非法侵占电力建设设施依法征用的土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非法收购或出售电力设施器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没收其全部违法所得或实物,并视情况轻重,处以罚款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地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申诉,对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仍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电力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由*****电力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22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
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
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
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
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
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
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
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碰和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
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
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
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
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
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笑扒盯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
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
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 不得此升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
护坡加固;
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
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
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
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
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
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
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
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
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
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
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
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
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
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
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
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
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
日常工作。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
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 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
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
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
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
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
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
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
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 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 区;
三 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 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
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
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
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
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 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 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 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2 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
护坡加固;
3 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
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
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
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
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
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
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
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
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
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
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七条 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
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
物。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
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
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
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
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
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 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 备的。
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电力管理部门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能源部、公安部1992年12月2日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
细则》同时废止。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份护区
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四章对电力设施及其它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
第五章奖励和惩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成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五条:*****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建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辎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待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民所有的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下同)第三条 电力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公安部门报告。第五条 *****电力主管部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第二章电力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区第八条 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发电厂、变电所内与发、 变电生产有关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水井、泵站、泠却水塔、油库、
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针、消防设施及属 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讯设施及附属设。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 巡(保)线站,巡视检
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附属设施;
二、电力缆线路; 架空、 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时附属设施。
三、电力线路一的变压器、电容器、断路器、刀闸、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附属设施、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10米
135━━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等线内的水域。第三章电力设施的保护第十一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电力设施;
一、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的区段,应设立标志牌,并标示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三、在下电缆铺设后, 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地下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四、水底电缆敷设后, 应设立永久性标志, 并将水底电缆所在位置书面通知有关部门。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电力施的安全。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三百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它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擅自攀登杆塔上架设电力经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能源部、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由同级人民政府及所属电力(发电、供电、电力建设)、公安、工商等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电力主管部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县级及其以上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应在电力线路设施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员应经过电力主管部门培训,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组织发给护线证。第三条 跨省电网的电力主管部门是能源部的派出机构,对所辖电网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第四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 千伏1.5米
35 千伏3.0米
66-110 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第五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第六条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
标志牌的规格由*****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第七条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第八条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第九条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第十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按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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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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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千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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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0千伏│ 3.5米 │
4.0米 │├────────────┼──────────
┼────────────┤│154-220千伏 │ 4.0米
│ 4.5米 │├────────────┼──────
────┼────────────┤│330千伏 │ 5.0
米 │ 5.5米 │├────────────┼──
────────┼────────────┤│500千伏 │
7.0米 │ 7.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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