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12-26 11:07:59145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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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宅基地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与两个错误认识有关:一是人们常常误解宅基地,把城市建设用地巨额价值的“想象”附会到农村宅基地上,这就引发了很多人认为农民是“抱着金饭碗讨饭吃”,更有一些人想象着如何显化农村宅基地价值从而让农民可能一夜暴富。第二个错误观念是,很多人认为,农民进城就应退出宅基地,并复垦为耕地种粮食。当前中国正处在史无前例的快速城市化的进程中,城市化不仅是人口的城市化,而且是土地的城市化,因为城市建设占用土地面积在迅速扩张。人口的城市化使得大量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农村人口减少了,农村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民宅基地占地会减少。他们认为,目前随着城市建设占地面积持续增加,农村建设用地面积不仅没有减少,反而每年都有所增加,就会造成对耕地资源的挤占,危及中国耕地红线。所以一些人认为,进城农民应当退出宅基地,宅基地就应当复垦为耕地种粮食,从而保证中国的粮食安全。正是基于以上两种认识,一些人认为应当对过去形成的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宅基地制度进行改革,应当在宅基地上动脑筋、想办法。

法律依据:

《第十三届*****第四次会议关于202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3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九)全面深化改革推向纵深,市场主体信心和活力进一步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完善,全面深化改革取得新的突破,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进一步增强。一是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深化土地计划管理方式改革,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多自主权,启动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优先支持乡村振兴。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逐渐打通,区域一体化人才资格互认机制稳步推进。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开展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制定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什么意思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继续实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对人均耕地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的地区,实行相对集中建房落实“一户一宅”,原则上不再进行单宗分散的宅基地分配;而在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政府或集体通过集中建设农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将法定面积宅基地等值转换为住宅,落实“一户一宅”。已没有新增宅基地可供分配的,农民集体可利用村庄存量建设用地,在政府支持下集中建设公寓式住宅,落实农村住房建设的宅基地权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规定,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将按照“分类处理”原则的进行。所谓分类,即“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外的传统农区”和“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两类,对于这两类不同情况,将以不同方式贯彻“一户一宅”的原则。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的改革部署,目的是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

拓展资料:什么是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夫妻双方分列户口的,认定为一个家庭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多子女家庭、独生子女家庭申请建住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庄建设的意见(试行)》(湘政办发〔2018〕64号)有关规定执行,多子女家庭父母应与其中一个子女共同拥有一处宅基地,独生子女家庭不得分户另行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以及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启动

2023农村宅基地政策新规定

农村宅基地政策如下:

1、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缩小土地征收范围,探索制定征收目录,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围,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

2、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赋予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权能,明确入市范围途径;

3、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探索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或转让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

宅基地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建房户关于使用宅基地或生产经营性用地的申请;

2、《个人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或《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审批呈报表》;

3、村、组已履行张榜公布的证明材料;

4、属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须提供城建规划部门的审查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5、属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须附违法用地处理结案材料及落实情况;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供耕地占用税缴费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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