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以及机动车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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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什么意思?
- 2、什么叫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 3、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 4、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什么意思
- 5、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多少
- 6、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是什么意思?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什么意思?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意思是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进入左转车道后直行;
2、在进入直行车道后左转;
3、在进入直行车道后右转;
4、在进入右转车道后直行 。
什么叫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意思是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有以下几种情况:
1、在进入左转车道后直行;
2、在进入直行车道后左转;
3、在进入直行车道后右转;
4、在进入右转车道后直行
。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不按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3分。根据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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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进入导向车道的 违法代码:12080 处罚标准:扣2分罚款100元。
常指以下情况:
1、在进入左转车道后直行
2、在进入直行车道后左转
3、在进入直行车道后右转
4、在进入右转车道后直行 。
路口一般分为左转道、直行道、右转道,如果直行但进入的是左转或右转道,就是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了,反之亦然。
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多少
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按《交通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该交通违法行为处100元处罚、扣2分。
法律依据
《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1.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2.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3.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4.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5.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6.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7.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是什么意思?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的意思是机动车通过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时,没有按照所需行进的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中规定:
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第一点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规定: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中规定:
第四十五条 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车辆牌号、车辆类型、违法事实、接受处理的具体地点和时限、通知机关名称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
(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