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骗婚流程及阜阳婚假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6-04 09:07:5513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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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安徽省阜阳人,我现有一个女儿一岁现在老婆又有了,我想问样会罚款吗

请你先对照一下,你是否符合*****政策,如果符合不会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法

2001-12-29 00:00:00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工作。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领导全国的人口与*****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

第六条 **********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工作和与*****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和与*****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工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九条 *****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人口与*****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三条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口与*****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开展人口与*****领域的科学研究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九条 实行*****,以避孕为主。

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技术服务指导。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实行*****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

国家鼓励保险公司举办有利于*****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

第二十五条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章 *****技术服务

第三十条 国家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公民享有*****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第三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四条 *****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家鼓励*****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第三十五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证明,由*****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明的,由*****行政部门取消其*****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做出征收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拒绝、阻碍*****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流动人口*****工作的具体管理办法、*****技术服务的具体管理办法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月起施行。

安徽阜阳骗婚流程及阜阳婚假

安徽 阜阳 男教师产假多少天

“安徽省*****条例涉及晚婚晚育假期的说明”中规定:

第三十九条 男25周岁、女23周岁登记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为晚育。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晚婚、晚育的职工以下奖励: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职工在前款规定的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清楚明了吧?教师属于事业单位,严格执行*****条例的!

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

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

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根据全国出生人口总量变化可以看出,从2017年开始,全国出生人口规模持续下降,育龄妇女规模下降。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

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1

日前,《安徽省人口与*****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在其修订的条例中,变化集中在延长婚假、产假、护理假,并新增了育儿假,与其他省市出台的新政策并无过多亮点。

然而引发关注的却是安徽“断崖式下降”的生育率现状,《意见稿》中指出,该省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据安徽省全员人口数据库统计,2017年至2023 年全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安徽急于提升生育率的背后,反映出其人口结构变化的严峻形势。

其实不止是安徽,多地都面临着“被抚养的在增多,能干活的在减少”的紧迫现状。在优化人口结构的大环境下,将对生育政策的着陆提出更具现实的考验。

育龄妇女9年减少253万

安徽生育率究竟严峻到了什么程度呢?

根据2023 年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人口发展现状与挑战》报告(下称《挑战报告》),“三最”指标就已透露出安徽人口变化的严峻性。

该报告显示,2019年安徽全省出生人口为76.3万人,比2018年减少1.8万人,为2012年以来最低水平;人口出生率为12.03‰,居全国第11位、中部第2位,比2018年下降0.38个千分点,为2005年以来最低水平;全省自然增长人口为38.0万人,比2018年减少2.6万人,为1980年以来自然增长人口最少的年份。

这份报告还指出,一方面是育龄妇女总数的减少,尤其是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减少,是导致出生人口减少的直接因素。具体数据显示,2019年,全省15-49岁育龄妇女1449.7万人,比2018年减少39.5万人,比2010年减少253.1万人;20-29岁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355.8万人,比2018年减少36万人,比2010年减少88.2万人。育龄妇女总数的减少,尤其是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减少,直接导致出生人口减少。

另一方面还表现为生育意愿低迷。其中,2019年,全省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中,不打算生育二孩的占55.6%,比2018年提高1.7个百分点。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为1.77个,低于2.1个的人口更替水平,生育意愿持续低迷。

吸引跨省流出劳动力回流

育龄人口的缩减,与安徽劳动力外流的形势紧密相关。

安徽省统计局在解读七普数据时指出,2023 年,全省常住人口中16-59岁人口为3708.7万人,占60.77%,比第六次人口普查人数减少196.0万人,比重下降4.85个百分点。

有研究显示,统计安徽人口流出的去向,约3/4(750万人左右)流向了江浙沪等周边“强邻”。

安徽省历年跨省人口流动情况 图片来源:安徽省统计局《我省人口发展现状与挑战》

对劳动力输出大省来说,会明显加剧老龄化、生育率下降等人口结构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张盈华表示,“从人口政策角度讲,除了对生育、养育等方面的关注外,更要考虑劳动力回流的问题。”

早前,安徽方面其实也意识到了劳动力流失问题的严重性。

《挑战报告》给出的建议中,提高劳动力参与率被放在首位,其中提到,劳动资源利用率越高,越有利于延缓“人口红利”消退的时间。“我省作为劳务输出大省,当前应改善就业创业的政策环境,吸引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同时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

另一份文件也同样指向了劳动力的应对措施。《安徽省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曾明确提出,支持合肥都市圈扩容升级和一体化发展,吸引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聚集,促进跨省流出劳动力回流。

近年来,安徽在人才招引方面,先后制定实施了“安徽人才30条”“科学中心人才工作10条”,以及“江淮英才计划”等人才发展战略。

人才政策正是改善劳动力结构的直接举措。对此,西南财经大学社会发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学义评价,“通过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区域经济的高速发展,进一步加强对中青年群体的吸引力。将人引过来后,再解决一些他们面临的实际问题,才能调动他们的生育意愿。”

统筹全社会力量 扭转生育意愿

近期以来,除了安徽,吉林、四川、贵州等多地都纷纷出台了鼓励生育政策。王学义表示,各地的举措,除了对接国家相关政策外,更主要的目的还是在于优化人口结构,从而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但王学义认为,政策实施的效果可能是有限的,他指出,很多地方修订的政策条例,都属于原则性的范畴,要扭转低生育意愿的局面,是需要统筹全社会力量的系统工程。

“关键在于生育理念的主导力量发生了变化”,他对记者进一步分析称,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的背景下,现代化经济社会发展的因素,人们对自我管理、生活质量上有了更高的追求,生育观念发生了改变。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即使在高福利、基础配套完善的情况下,依然难以提高生育率的原因。

一个共识是,提升生育意愿的关键在于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王学义对此提出了他的两点看法。

从国家层面,需要完善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机制,王学义认为,提高整体收入水平,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缩小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人群的收入差距,才能够最终破除不愿生、不敢生的社会成本问题。

从地方层面,则首先需要全面梳理教育部、人事部、卫健委等各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再探索因地制宜的配套政策。如何实现精准对接?王学义进一步指出,可以从适当引导教育领域市场价格、建立以家庭福利为中心的保障体系、统筹一老一小问题等方面入手,将国家政策统筹起来,从而实现人口的均衡发展。

图片来源:摄图网

记者还注意到,新出台的鼓励生育政策中,不少修订条例延长了30天至90天不等的生育奖励假,但这却让女职工喜忧参半。延长产假的初衷,是为了让孩子获得更好的陪伴和养育,但也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最直接的结果是女性在就业市场上,或将面临更困难的局面。

一位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的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产假延长确实会带来一些实际问题,如产假期间,工作由谁来填补空缺?也存在有女职员利用企业福利,生完孩子立即辞职,企业损失又如何弥补?

王学义认为,在鼓励生育政策的同时,确实会增加企业的用人成本,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源布局。“加强企业与政府间的联动也是有必要的,如政府可以减免企业所承担的员工生育成本方面的相关税收。”

对此,张盈华则有不同的看法。她认为,这是劳动力权益保护的问题,女性就业方面,企业会有一些考虑,“但从总体的就业结构上来说,在劳动力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对女性就业的影响应该是有限的。”企业作为市场主体,需要适应形势的变化做出调整,鉴于目前存在补贴边界不清晰,造成公共资金浪费的情况,她暂不建议政府出台倾斜性的补贴措施。

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2

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2023年1月1日之前,按原《条例》已休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日前,安徽省卫健委印发《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而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复婚夫妻可共同生育三个子女

《安徽省人口与*****条例》于2023 年11月19日经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安徽省卫健委就该条例在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提出了多项指导意见,包括生育认定、假期确认等。

根据《指导意见》,夫妻现有三个子女,但有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或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以及医学干预可以改变的遗传性疾病的,可以再生育。但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遵从医学指导意见。

此外,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受收养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再婚夫妻不受婚前生育子女数量影响,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复婚夫妻以共同生育子女计算,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夫妻生育子女的,可以携带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及相关证明等材料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双胞胎增加的产假可与158天叠加

就居民较为关心的婚假、产假、育儿假等假期问题,《指导意见》也给出了详细解释。符合法律规定结婚(不含复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3天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国家规定的产假一般为98天,加上延长的60天产假共计158天,可以从产前15天起享受,原则上连续使用。产假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女教师产假有关问题的复函》执行。

符合《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难产、生育双胞胎等产假规定的,增加的产假可以与前述158天叠加使用。

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享受30天护理假,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享受。包含休息日,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

育儿假不按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依法生育(包含依法收养)且有子女在0~6周岁期间的,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育儿假。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育儿假可在当年享受,不结转到下一年;可一次性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独生子女家庭,在父母一方住院期间,给予其独生子女每年20天护理假。根据父母住院情况,可一次休完,也可分次使用。不包含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

关于假期衔接,《指导意见》表明,2023年1月1日之前,按原《条例》已休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未休完婚假、男方护理假的,可以按新《条例》规定的假期顺延休假。

2023 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之后,至2023年1月1日之前生育三孩的,可以参照《条例》执行。

社会抚养费未征收的终止征收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对于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予发放《光荣证》。领取《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待遇。领证后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当退回《光荣证》,并终止享受相关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待遇不予退回。

2015年12月31日之前生育子女、且符合*****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本省户籍公民,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享受*****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6年1月1日之后生育子女的本省户籍公民,不再适用本省*****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此外,2023 年5月31日中央《决定》发布前发生的违法生育行为,已经处理的,维持处理决定;尚未处理的,适用原规定;但适用新条例轻于原规定的,可以适用新条例。

社会抚养费已征收的不再退还;未征收或未征收完结的,终止征收。

安徽生育率现状堪忧,发力生育鼓励3

“安徽出生人口呈现断崖式下降”,这句话出现在《安徽省人口与*****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的说明中,相关内容迅速成为网络热搜。

2023 年9月27日至10月26日,《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说明中提到,2017年至2023 年安徽省出生人口分别为98.4万、86.5万、76.6万、64.5万、53万(预测),年增长率为-12.1%、-11.4%、-15.8%、-17.8%,出生人口连续4年减少,安徽省人口形势极为严峻。

为鼓励生育,《意见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这个曾经的人口大省坐不住了。

育龄妇女人数逐年减少

出生人口连续下跌,并呈现加速态势,安徽省出生人口四年减少46%。这是什么概念?对比低生育率的日本,日本出生人口减少46%是从1980年到2023 年,用了40年,而安徽,只花了四年。

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王广州对《瞭望东方周刊》分析,出生人口下降,安徽并非孤例,根据全国出生人口总量变化可以看出,从2017年开始,全国出生人口规模持续下降,育龄妇女规模下降。同时,低出生率被看作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根据2023 年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我省人口发展现状与挑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安徽省的育龄妇女总数减少,尤其是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减少,是导致出生人口减少的直接因素。

具体数据显示,2019年,全省15-49岁育龄妇女1449.7万人,比2018年减少39.5万人,比2010年减少253.1万人;20-29岁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355.8万人,比2018年减少36万人,比2010年减少88.2万人。

据安徽大学人口研究所所长孙中锋预测,到2025年,安徽省15-49周岁育龄妇女人数平均每年将减少20万人左右。育龄妇女总数的减少,尤其是生育旺盛期育龄妇女减少,直接导致了出生人口减少。

除了人数减少,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也较为低迷。其中,2019年,全省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中,不打算生育二孩的占55.6%,比2018年提高1.7个百分点。育龄妇女理想子女数为1.77个,低于2.1个的人口更替水平。

从省内看,皖南、皖北地区从生育文化到生育率都存在差异。

孙中锋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总体来看,长江以南的皖南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的.速度较低,淮河以北的皖北地区和合肥市等江淮之间地区人口自然增长相对较高。

皖南地区的宣城市、池州市、铜陵市2019年常住人口自然增长率只有3.11‰、3.30‰、3.15‰,中北部的合肥、淮南等地自然增长率则是宣城的两倍多。

孙中锋认为,皖南地区的生育低迷问题较难改变。皖南人口总量较低,经济总量不高,尽管在皖南有芜湖这一安徽副中心,但其辐射能力还需提升。

皖南老龄化程度高,医保负担也较重。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长江以南的皖南6市老龄化率均在20%以上,其中黄山市老龄化率达到24.1%。

皖南地区的老龄化率直接影响了安徽全省的人口结构。

根据安徽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数据显示,2023 年全省60岁及以上人口为1146.92万,占18.79%,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915.94万,占15.01%。

与第六次人口普查相比,0-14岁人口的比重上升1.47个百分点,15-59岁人口的比重下降5.25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3.7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78个百分点。

老龄人口比重上升高于少儿人口,青壮年比重下降,这意味着安徽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在中部六省中,深度老龄化率最高,安徽正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

生育主力去哪儿了?

安徽一直是劳动力输出大省。育龄人口减少,与安徽的劳动力外流密切相关。

安徽省统计局发布的报告指出,作为人口流出大省,安徽2019年省际流出人口为1060.8万,省际流入人口只有146.5万。

2019年统计数据显示,省内流动占比均不高,安徽大多数城市流向外省的人口占比超过50%,亳州、阜阳两地甚至超过90%。

地区生育率高低与青壮年的数量息息相关。

从2019年安徽全省外出半年以上人口分年龄构成可以看出,25-29岁占比14.33%,30-34岁占比12.58%,在所有年龄段中,这两个区间的人口占全省外出半年以上人口总数比例最高,同时他们恰好也是育龄人口。

安徽,成了全国青壮年人口流失最严重的地方之一。那么,流出的人都去哪儿了?

国家卫生健康委流动人口服务中心研究员刘金伟告诉《瞭望东方周刊》,安徽人口主要流向长三角地区,以上海为主。

2010年后,安徽省际流出人口中约四分之三(750万左右)主要流向江浙沪等周边经济强省。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梁海艳博士分析,在流动人口中,安徽籍妇女的生育意愿相对较低。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女性在家庭中更多承担起“主内”的责任,“导致她们在外出时不得不考虑生儿育女带来的阻碍”。因此,外出务工女性更多选择了生育一胎。

加拿大作家道格·桑德斯在著作《落脚城市》中分析,城市化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出生率降低。经过人口迁徙之后,城市里小家庭的数量将超过乡村的大家庭,而从落脚城市流回乡村的金钱、知识以及受过教育的回归人口将促使乡下地区的出生率下降。

这些从乡村走出去的打工人,经过大城市“洗礼”后回乡,生育文化及意愿也发生改变。

引人回流有效吗?

安徽其实早就意识到了劳动力流失带来的严重问题。上述《报告》给出的建议中,提高劳动力参与率被放在首位,认为劳动资源利用率越高,越有利于延缓“人口红利”消退的时间。《报告》提出,“我省作为劳务输出大省,当前应改善就业创业的政策环境,吸引我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就业创业,同时全面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就业”。

《安徽省人口发展“十三五”规划》也明确提出,支持合肥都市圈扩容升级和一体化发展,吸引高素质、高技能人才聚集,促进跨省流出劳动力回流。

近年来,安徽在人才招引方面,先后制定实施了“安徽人才30条”“科学中心人才工作10条”,以及“江淮英才计划”等人才发展战略。

被称为“风投神话”的合肥,近几年通过“以投带引”的招商引资模式迅速崛起,跻身长三角城市第一方阵。十年时间,凭借新兴产业“换道超车”,GDP从不足3000亿元增长至超万亿元,成为增长最快的城市之一,全国排名也从第38位升至第20位。

随之而来的就是人口加速扩张。

2010年至2023 年,合肥人口增长超360万,常住人口规模达到936.99万,超过阜阳升至省内第一。

然而合肥的生育形势也并不乐观。

根据合肥市政府新闻办2023 年底披露的数据,2023 年统计年度全市出生人口7.93万,人口出生率10.03‰。合肥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9年出生人口约为10.36万,人口出生率为12.65‰,比上年下降了0.55个千分点,终结了前两年出生率的上升趋势。

计算可知,2023 年合肥人口出生率下降了2.62个千分点,出生人口则下降了约23.5%。

城镇化率越高,生育率越低。这个规律在合肥也不例外。

多措并举减轻负担

王广州分析,生育状况调查发现,目前影响年轻人生育意愿的重要因素为经济负担。其中,人口向大城市聚集和房价快速上涨成为当前抑制生育的关键因素。

北京大学国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苏剑对《瞭望东方周刊》分析,要想提高生育率,要从降低生育成本想办法,具体就是住房、医疗、教育三方面。

此次《意见稿》提出了一系列生育鼓励措施,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在托育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和正在建设的居住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对老旧小区改造应当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并且,安徽拟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住房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并可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制定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在奖励和社会保障上,《意见稿》在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上增加10天婚假,女方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可延长产假90天,男方则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六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在这些假期里,职工可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这些鼓励生育的新政是否能够取得实际效果,考验着安徽省内各城市的地方财政实力以及各部门精准对接、落实配套政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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