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精通律法的小琳2025-07-22 14:02:5915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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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注意事项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在中国现在是越来越珍贵,价值也越来越高,所以涉及土地使用年期买卖的话就应该了解下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尤其是土地使用权并非无期限的,它的存在法律规定了一定期限的,不同类型的土地,期限都不一样。

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一、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是什么? 农村 宅基地使用权 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农村居民在依法取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申请条件 1、因子女 结婚 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登记 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申请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 集体土地 使用权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颁发《集体 土地使用证 》。 由于住宅转让、 继承 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市)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县(市)人民政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 注销登记 ,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法律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规定:

1、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

3、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期限的限制;

4、宅基地使用权人不得以出卖、赠与、入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

5、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宅基地使用权转让;

6、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且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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