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育二胎新政策及天津生二胎新政策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01-03 08:35:09253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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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单独二胎政策,2019年天津二胎准生证办理流程

 一、符合《天津市人口与*****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需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

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一方为本市户籍、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向本市一方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填写《天津市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表》,需要进行残疾医学鉴定的填写《天津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或《天津市伤残成人医学鉴定申请表》,并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与申请条款对应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乡、镇)*****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街道(乡、镇)*****部门受理时出具书面凭证。

(二)出证

申请人为本市户籍的由其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通过村(居)委会)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工作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申请人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其户籍所在街道(乡、镇)*****部门负责按审批事项要求出具与申请条款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三)初审

接到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的街道(乡、镇)*****部门,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于8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除外)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县)人口和*****部门。

(四)拟批

区(县)人口和*****部门依据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需要病残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拟批准决定。10个工作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公示

区(县)人口和*****部门将拟批准结果在当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5个工作日(城市地区的公示地点在夫妻双方所在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视情况掌握),无群众反映后再正式履行审批手续。

(六)发证

区(县)人口和*****部门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当事人批准生育后,自批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放《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以下简称《二孩审批证明》)。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填发《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在《不予批准生育通知书》中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人发放《二孩审批证明》的同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街道(乡、镇)*****部门收回《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从发放《二孩审批证明》之月起停发当事人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七)换证

当事人持有《二孩审批证明》后,可在*****部门的帮助下终止避孕措施,并接受*****部门的优生指导与孕情监测。怀孕后持《二孩审批证明》到原申报街道(乡、镇)*****部门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无故终止妊娠的,《二孩审批证明》作废。

(八)退证

对已领取《二孩审批证明》后决定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到街道(乡、镇)*****部门办理退证手续。退证后可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重新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继续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在领取《二孩审批证明》期间停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予补发。

二、申请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依据申请条款还需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独生子女方工作单位出具的与申请人实际情况相对应的《天津市申请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证明》;

2、属于被送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

3、曾有同胞兄弟姐妹但均于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因特殊原因在出具某些证明材料方面确有困难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声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

四、本办法从2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10年下发的《天津市人口和*****委员会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天津市生育二胎新政策及天津生二胎新政策

天津市二胎生育津贴

如果是符合计生政策,在办理相关手续的前提下生育二孩的,生育津贴与之前的一样享受,否则不能享受。 1、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 工资 ÷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 产假 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30天; (4) 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15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话75天。 2、生育 医疗费 (1)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 医疗费用 ,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正常产、满 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 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 加 300 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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