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可以转让吗及农村自留地可以买卖吗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5-09-03 09:07:55174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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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自留地可以转让或者岀租出售吗?要满足什么条件

不 可以买卖,但可以转让。农村村民的自留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增加个人收入。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

自留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但不能改变该土地的用途。 自留地属政策调整范围。

通过考察自留地制度的发展可知,自留地并未纳入农村承包土地管理范畴,其建立、取消、恢复等均由国家政策来规定,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

现行的法律对农村自留地的规定较为原则,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均未对自留地的经营方式和经营权的内容作出具体规定,即自留地经营权未被法制化。自留地制度主要属于国家政策调整范围,自留地经营权未纳入国家法律调整范围,故法院不宜对其进行法律评价,所以,现阶段农村自留地流转纠纷或权属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农村的自留地可以转让或者岀租出售吗?要满足什么条件?

转让出售的条件:

1.转让方务必有比较稳定的非农业岗位或是有比较稳定的固定收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民最基础的生活保障,唯有村民可以完全不依土地资源为收入来源的情况下,才准许其转让。其限定承包方不可以随便转让的意义是确保承包方的基础收入来源,使耕者有其田。

2.必须经由发包单位允许。明文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单位允许,而并不像转包、出租和交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向发包单位报备就可以。这是由于一方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促使原承包影响停止,发包单位与受让方要建立新的承包影响。因而发包单位务必核查转让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后能否有非农业岗位或比较稳定固定收入;核查受让方能否满足法律法规土地承包法律主体,能否具备承包经营工作能力,可以直接影响到承包合同的效力。

3.受让方应该是从业农业种植的农民。即一是受让方务必是农民,二是受让方受让承包经营权后务必从业农业种植,不可以从业非农业建设。

按照我国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可以在农村机构内部人员相互间转让,而不可以向非乡村机构人员转让。乡村机构内部人员指的是具备乡村户口,满足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是因为宅基地原本就归属于乡村集体的建设土地资源,集体拥有所有权,因此在村民相互间互相转让算不上违法

宅基地所有权是归属于集体的,唯有使用权由村民本人拥有,村民买卖交易在宅基地上搭建的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也伴随着迁移,这时,宅基地的转让是合理有效的,只是村民转让、出售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不可以再次另外申报宅基地。

农村自留地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农村自留地不可以买卖。自留地是土地承包到户以前,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统一计划、生产、统一管理的。自留地、自留山和自留草场均属于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出租、转让或买卖,也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农业生产用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法相应延长。

国家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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