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权判决简单例子及除权判决

我是谁的客人呢2024-09-01 16:20:2117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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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何种条件下可以撤销

但当E公司向银行请求付款时,银行以该汇票已被法院宣告无效为由拒付。原来C公司是将该汇票背书给了F公司,F公司背书转让前发现该汇票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依法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但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布该票据无效。E公司被拒绝付款,遂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五家公司支付票据款,并申请撤销法院之前作出的除权判决。

笔者认为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理由如下:1、除权判决的作出,仅仅是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推定该申请人为票据权利人,这种推定可能与事实不符,不一定反映票据关系的真实情况。2、由于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又仅以程序确定实体事实的方式进行处理,催告期限也较短,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申请事项不属于公示催告的范围、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滥用审判权等等严重影响利害关系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起撤销之诉。3、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后,法院按照票据纠纷进行审理,审理后所作的判决,可能与除权判决的内容相一致,也可能与除权判决的内容相抵触。笔者认为除权判决在多数情形下成为维护失票人权利的重要途径,但也不能因为公示催告程序的瑕疵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票据占有人的原因而损害现实票据持有人应当拥有的权利。虽然笔者主张除权判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撤销,但结合本案审理的情况来看,E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F公司滥用权力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也未发现该案件公示催告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故对E公司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诉请予以驳回。

对于除权判决撤销前,E公司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E公司通过合法手段经过连续背书转让取得该票据,是善意持票人,且取得票据的时间在公示催告程序之前,应当享有票据权利;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汇票已被宣布无效,附着于该票据之上的票据权利同时归于消灭,除非除权判决被撤销,否则E公司已经不享有票据权利。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苏州平江区法院)

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的效力,是指除权判决在法律上的执行力。除权判决应当公告,自公告之日起除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除权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不能上诉。除权判决有以下效力:

1、被催告申报权利的票据丧失效力,即持有该票据的利害关系人不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但利害关系人对除权判决有异议的,可以按《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2、公示催告申请人根据人民法院判决行使票据上的权利,有权依据人民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绝支付。

扩展资料:

除权判决的申请条件

1、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权利被依法驳回。

2、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的期间届满次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

3、申请人必须向原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

参考资料来源:

-除权判决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网-简要回答除权判决的法律效力

除权判决简单例子及除权判决

什么是除权判决,举个例子说明

例如你的某票据丢失,你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若期限届满无人申报权利,或申报被驳回,依申请人的请求所作的宣告所失票据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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