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2013以及民事诉讼法207条

普法使者陈光辉2024-08-13 16:55:04239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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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第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4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2012年8月31日,*****常委会十一届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常委会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 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

民事诉讼法修改过几次

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生效适用,在此之前经历过多次修改。下面由我为大家讲讲民事诉讼法到底修改过几次。

我国最早的民事诉讼法是1982年公布的《中华人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根据试行中积累的经验,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事诉讼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和补充,于1991年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称1991年民事诉讼法)。

2007年10月28日,*****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申诉难”和“执行难”问题,对反映集中、修改条件比较成熟的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出了修改。该次修改增加了部分条文,并删除了原“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一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2007年民事诉讼法)条文由原270条减少到268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本次修改,*****于2008年12月18日公布《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对司法解释等文件中涉及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予以了相应调整。

2007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案件类型不断出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因此,*****常委会于2012年8月31日再次对民做出了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完善调解与诉讼解决社会矛盾机制;二是完善简易程序,包括扩大简用范围,设立小额诉讼制度;三是进一步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包括完善起诉和受理程序、完善开庭前准备程序、诉讼制度、增加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完善保全制度、文书公开制度;四是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包括明确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赋予当事人人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增加规定法院确定举证期限举证的责任;五是强化法律监督,包括增加监督方式、范围、强化监督手段,完善审判监督程序。本次修改除了部分条文,并删除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称2012年民事诉讼事诉讼法)条文由2007年的268条增加到现在的284条。 ;

民事诉讼法2013以及民事诉讼法207条

民事诉讼法49条50条51条内容是什么?

2012年8月31日通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49、50、51条内容如下: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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