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担保人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取保候审保证人有什么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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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担保人的风险和责任
取保候审担保人应当(1)监督被取保候审人是否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2)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是否报告执行机关;(3)督促被取保候审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监督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监督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监督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如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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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人负啥责任
一、取保候审保人负啥责任
1、取保候审担保人只承担被告人取保期间的遵守法律情况,不承担连带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做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保证人的风险在于如果保证人发生了《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 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作为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有何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保证人不能履行保证人的责任,可能存在被判刑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的担保人有什么责任
取保候审担保人应当(1)监督被取保候审人是否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离开居住地;(2)监督被取保候审人在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后是否报告执行机关;(3)督促被取保候审人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监督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5)监督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6)监督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如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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