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言论应该自由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5-01-15 12:47:09673阅读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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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作文800字

网络是一张神奇的大网,它连接着世界,各民族之间在网络上交流探讨。在网络中任何人都可以发表言论,查阅信息资料。任何人都可以虚构自己的身份,隐匿真实个人资料,出现在自己喜欢或不喜欢的网络中。但是美丽的背后却隐藏着陷阱。

在《网络道德与安全的读本》这本书中,我看到了一些人利用网络违法犯罪,损害他人利益,看到这些我一时就好像掉进一个极其寒冷的冰窟中。脱离正轨的网民,你们侵蚀了绿色的网林呀

某地一学生沉迷于网吧,居然连续3个通宵不回家。泡在网吧上网。后来又因对父亲的批评管教不服,竟一气之下跳了楼,结果摔伤致残。相信你一定对此产生了不少感触吧!在网络这个虚拟的世界中,有些人判断是非能力弱,好奇心又强。像一支美丽的风筝经受不住自由邀翔的诱惑,毅然选择了摆脱绳线的束缚,最终坠入大海,在汹涌澎湃的海浪中,支离破碎。他们又像一只易受骗的乌鸦。经受不住狐狸的花言巧语、高超的诱惑,张开了大嘴,放开它那“优美”的喉咙。最终还是将它口中的肉,投入了狐狸的“怀抱”。网络中的不法分子不也像狐狸一样盯着你口中的肉吗?在你放松警惕时。他常常趁虚而入,肆无忌惮地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也许你会想:网络是一个自由世界,你可以任意说自己想说的话,其实不然,在网络中我们也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在网络中人们互不了解。我们青少年上网时应该克制自己,不在网络上随便乱说或者胡说。在网络中的你、我、他都应该遵守网德,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语负责。作文

青少年上网时,应该自觉遵守网络道德。不在网络中乱开玩笑,损害他人利益,不传播有害、不良信息。保证上网程序正确。不违反法律法规,安全上网。

上网查阅资料、聊天、浏览信息是允许的。但是我们基本任务和生活内容,是学好科学文化知识。我们应该处理好学习与上网娱乐之间的关系。每天做完必修的课程后,可以适当上网冲浪,丰富自己的文化知识。但是千万不能沉迷于网络之中,荒费了学业。作文

我们要安全地,正确地上网,不偏离正确轨道,做到真正的与时俱进。

网络言论自由以及网络言论应该自由

对于网络言论有什么法律

对于网络言论的相干法律有:

1、《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扩展资料:

1、2013年,中国最新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该司法解释子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

2、一般来说,中国有关网络诽谤的民事侵权成立,须具备以下两个要件:

(1)要有损害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为通过网络传播了有损特定人名誉的文字、图片或语言。

(2)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传播内容必然或可能会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却希望和放任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为过失。

参考资料: _网络诽谤

有人认为,网络是自由的,网民言论不受约束。请用《政治生活》的知识评析这一观点

这一观点是错误的。(1)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是无限制的绝对自由,滥用言论自由是法律不允许的。(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方式行使权利。

如何规制网络中言论自由对隐私权的侵害

首先,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及侵犯隐私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明确隐私权限制的法定情形,明确普通公众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不同保护规则。

其次,大力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树立对隐私权尊重的普遍意识。

再次,网络服务商应加强行业自律和技术手段研究,采取技术手段防止、避免、减少言论自由对个人隐私权的侵害。同时网络服务商应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删除侵害隐私权的网页内容及时处理。

最后,在法院司法实践中,正确平衡言论自由与个人隐私权的关系,既保护公民合理的言论自由,又保护涉及普通公众基本人格尊严的隐私权。在公众人物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的情形下,对言论自由较为倾斜;而对于普通公众隐私权与言论自由相冲突时,则应更多地保护公民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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