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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7-02 16:30:16328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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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2011年最低生活保障是多少?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黑龙江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7月1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黑政发〔2010〕66号)

经省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880元/月;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840元/月;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720元/月;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市区和绥芬河市为700元/月;绥化市区为670元/月;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620元/月;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60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大庆市区为7.5元/小时;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除外)为6.5元/小时;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阿城区为6元/小时;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伊春区、其他县级市和鸡东县为5.8元/小时;其他各县、伊春市其他区为5.5元/小时。

三、全省各级机关、事业和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的现行工资低于上述标准的,要按时进行调整,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就业困难群体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确保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要加强政策宣传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宣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意义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2011年,哈尔滨将在八个方面着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一是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确保城乡居民收入分别增长12%以上。在促进农民增收上,重点通过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务农收入,拉动农民收入增长3%以上;通过实施“百万农民进城镇”和“百万农民工培训”工程增加务工收入,使农民人均劳务收入达到2400元;在促进职工增收上,重点是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在去年将标准由650元提高到840元的基础上,再提高15%。在促进低收入困难群众增收上,城乡低保标准提高12%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每人每月平均调高140元以上。

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7年修订)

(2007年7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7月11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 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坚持政府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属地管理、社会化发放、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区人民政府所属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低保的管理和审查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劳动保障工作站(以下统称居委会)负责民政部门委托的城市低保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物价、审计、卫生、教育、工业经济综合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做好城市低保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部门,定期按照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水电燃煤(燃气)费用、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费用和物价指数变化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 城市低保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比例承担,分别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纳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当年结余的城市低保资金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低保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资金。

第七条 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前款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同一户口并依法形成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人员。

未成年人、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人与抚养或者扶养义务人未共同生活的,视为共同生活。

家庭成员中的高等院校学生(研究生、留学生除外)、监外服刑人员计入家庭人口。

失踪、潜逃、狱中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口。

第八条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作单位支付的固定性或者临时性工资和各类奖金、补贴等收入;

(二)出租、变卖家庭财产所得,各种储蓄、债券或者其他有价证券的孳息,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费;

(四)继承的遗产、接受的赠与、遗属补助费、社会救济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改制并轨和破产等企业补偿金等收入;

(五)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以及经商、办厂等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六)通过各种劳务性付出所获得的收入;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计入的收入。

第九条 下列各类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以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等;

(二)离休人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的护理费;

(三)因公伤亡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

(四)独生子女费和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金;

(五)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以及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六)社会组织及与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没有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个人给予的1000元以下临时性救助金;

(七)政府颁发的特殊津贴和一次性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八)城市低保人员再就业后,前3个月所得收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其他不应计入的项目。

第十条 无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与持有本市市区非农业户口人员组成家庭,其月收入本人留存城市低保标准金额后剩余部分计入家庭其他成员月收入。

第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的月收入,按照其申请前6个月(含申请当月)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不能按月计算收入的家庭,其月收入按年总收入的月平均值计算。

第十二条 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一)在就业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无业人员,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职业介绍机构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等单位介绍就业岗位的;

(二)因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未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

(三)家庭成员吸毒、赌博、酗酒且不悔改的;

(四)家庭成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在高额收费幼儿园入托的;

(五)家庭成员在高额收费的高等院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超出本市上年度城市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标准1倍以上的(家庭人口不足3人的按照3人计算);

(七)2年内购置或者中高档装修住房的(因拆迁购置经济适用住房的除外);

(八)拥有汽车、摩托车、空调、高档宠物等非必需生活消费品的;

(九)1年内新购置彩电、冰箱、音响等单项价值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及高档家具的;

(十)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城市低保标准的;

(十一)有投资股票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居民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填写《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对其申请1年内不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居委会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申请应当予以登记,并自收到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2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调查和初审:

(一)组织3名以上(含3名)城市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调查;

(二)居委会城市低保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进行集体评议;

(三)经评议认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其家庭成员就业、收入等情况和评议结果,在社区公告栏内或者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调查材料和评议结果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四)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居委会可以适当延长初审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0日。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有义务配合户籍地居委会调查了解情况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居委会应当建立由群众代表组成的群众监督组织,完善城市低保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公开城市低保对象的名单以及所领取城市低保金数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居委会上报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调查材料、评议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1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核查和评审:

(一)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评审小组组织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进行入户核查;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城市低保评审小组根据核查情况进行集体评审;

(三)经评审认为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评审结果在便于群众监督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5日;认为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将有关核查材料和评审结果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四)对经过公示的,将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上报所属区民政部门。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尚未成立居委会的新建小区居民提出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申请。

第十七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书面申请、有关核查材料、评审结果和公示情况等之日起8日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审批:

(一)组织人员进行审核和入户抽查;

(二)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下简称《低保证》)和领取城市低保金的存折;

(三)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将不予保障的通知书委托居委会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在市区内迁移户籍,应当自户籍迁移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低保证》变更手续:

(一)由本人(或者其家庭成员,下同)将《低保证》交回户籍迁出地所属民政部门,户籍迁出地所属民政部门将其城市低保档案复印件交其本人并出具证明;

(二)由本人将城市低保档案复印件和证明交户籍迁入地所属居委会;

(三)户籍迁入地所属居委会在3日内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上报所属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核实后,由所属区民政部门在3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发给《低保证》。

在本区内迁移户籍的,由本人持《低保证》和居民户口簿到所属区民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低保证》手续变更期间,城市低保金照常发放。

逾期不办理变更手续的,暂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应当及时将《低保证》交回所属区民政部门,由所属区民政部门办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并批准其享受相应的城市低保待遇:

(一)A类家庭为家庭成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二)B类家庭为无劳动力(因护理家庭中的卧床病人而长期无法就业的有劳动能力人员视为无劳动力,下同)且无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全额享受;

(三)C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仅有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四)D类家庭为无劳动力,且收入有除遗属补助费、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外其它收入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五)E类家庭为有劳动力的家庭,按照城市低保标准差额享受。

第二十条 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特殊人群,应当加发一定数额的城市低保金,具体数额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部门进行定期测算,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一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下列社会救助:

(一)义务教育阶段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可以减免缴纳杂费。

(二)在城市低保人员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就医的,享受基本医疗救助或者大病医疗救助。

(三)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四)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有关机构提供法律援助。

市有关单位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就业、从事个体经营、供暖、供水、供电、供气、拆迁等方面,给予扶持和照顾。

第二十二条 城市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持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城市低保金。

第二十三条 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按季度复查和随时抽查,区民政部门应当按季度抽查,对收入发生变化的家庭,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终止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手续,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应当对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的就业安置、有关人员享受城市低保等情况及时进行相互沟通。

工业经济综合等管理部门应当将在职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领不到或者未足额领到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停产、半停产、长期亏损的企业名录,及时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做好涉及城市低保的信息共享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以及居委会,对享受或者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进行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以及出具虚假证明。

第二十六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向户籍地居委会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接受复查和抽查。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每月报告1次家庭收入等情况。

(二)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主动就业或者接受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介绍的工作,每3个月通过户籍地居委会向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就业状况证明,报告就业情况。

(三)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每月参加户籍地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组织的8-12小时公益性劳动,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未主动报告家庭收入变化等情况的,暂停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取消其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对拒绝参加公益性劳动的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以资代劳。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低保管理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家庭故意签署同意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意见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克扣、拖欠城市低保款物的;

(三)未按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城市低保的;

(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影响城市低保工作正常进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向享受城市低保待遇人员收取以资代劳费用的。

第二十八条 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骗取或者冒领的城市低保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或者冒领城市低保款物总值金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家庭实际收入或者开具虚假证明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二)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或者委托管理组织,继续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 干扰、破坏城市低保工作秩序,威胁、辱骂、殴打城市低保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城市居民对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低保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家庭成员的各类收入的计算标准、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规定,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99年12月23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2001年4月26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决定》同时废止。

关于人口老龄化的调查报告

《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研究报告(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17 发表评论

2006年,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并委托中国老龄科研中心具体承担《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任务。此次调查是在2000年首次进行《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一次性抽样调查》的基础上,组织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的。本次追踪调查的标准时点为2006年6月1日零时。抽样调查结果中个人问卷的有效样本为19947人,社区调查问卷为2874份。本次调查按国家统计局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加权后的结果,具有较高的科学性、可信性和代表性。通过调查,全面了解了近年来我国城乡老年人基本状况的变化和老年人养老保障与服务需求的增长情况,也深入掌握了城乡老龄事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党和国家研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老龄事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了科学的依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追踪调查的主要数据结果

以下公布的为本次调查经加权处理后的数据(截至2006年6月1日零时)。

1、老年人口基本背景情况

(1)老年人总数及城乡分布

60岁以上老年人口总数为14657万人(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字,到2006年底增长为14901万人)。其中城市老年人3856万人,占26.3%,农村老年人10801万人,占73.7%;按户籍分类,非农业老年人口4019人,占27.5%,农业老年人口10619人,占72.5%。

(2)老年人性别和年龄结构

老年人口中,男性占48.9%,女性占51.1%,女性老年人略多于男性老年人。

按照年龄结构分组,全国60-64岁老年人占全部老年人的比例为30.3%, 65-69岁占25.5%,70-74岁占20.6%,75-79岁占13.1%,80岁及以上占10.5%。

(3)老年人口的教育程度

从受教育程度上看,城市没上过学的老年人占16.4%,私塾占2.4%,小学占34.1%,初中占23.9%,高中(中专)占15.9%,大专以上占7.3%;农村没上过学的老年人占51.4%,私塾占4.1%,小学占34.7%,初中占8.3%,高中(中专)占1.3%,大专以上占0.2%。农村老年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明显低于城市。

2、老年人家庭结构及居住意愿

(1)老年人家庭户结构

城市老年人独立居住的比例占49.7%,其中独居户占8.3%,夫妻户占41.4%,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占50.3%;农村老年人独立居住的占38.3%,其中独居户占9.3%,夫妻户占29.0%,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的占61.7%;城市空巢老人家庭增加较快,农村中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老年人比例明显高于城市。

(2)老年人居住意愿

城市老年人愿意与子女住在一起的为37.2%,无所谓21.0%,不愿意的为40.8%;农村老年人愿意与子女住在一起的为54.5%,无所谓24.0%,不愿意的为20.5%;农村老年人更倾向与子女生活在一起。

(3)愿意入住养老机构比例

城市地区老年人中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占16.1%,平均每月可承担费用为710元;农村地区老年人中愿意入住养老机构的占15.2%,比城市略少,但平均每月可承担费用仅为121元,对比城市则有巨大落差。

3、老年人收支情况及养老保障覆盖率

(1)老年人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比率

城市老年人为78.0%,农村为4.8%。城市享受退休(养老)金的老年人平均月退休金为990元;农村684元。

(2)老年人平均年收入和支出情况

城市老年人平均年收入为11963元,支出为10028元,其中由自己承担的医药费平均885元;农村老年人平均年现金收入为2722元,支出为2691元,其中由自己承担的医药费平均287元。

4、老年人健康和医疗保障状况

(1)老年人健康状况自我评估

城市老年人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很差的占4.2%,较差的占15.6%,一般的占52.3%,较好的占22.9%,很好的占5.0%;农村老年人认为自己健康状况很差的占5.8%,较差的占20.7%,一般的占50.4%,较好的占19.2%,很好的占3.9%。城市老年人自我评价的健康状况好于农村老年人。

(2)医疗保障覆盖率

城市老年人享受各类医疗保障的占74.1%,不能享受任何医疗保障的为25.9%。农村老年人享受各类医疗保障的有44.7%,不能享受任何医疗保障的为55.3%。可见农村老年人缺医少药、看病难、看不起病的现象还很严重。

5、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及照料、服务需求

(1)生活自理能力

城市老年人生活能够完全自理的占85.4%,能部分自理的占9.6%,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占5.0%;农村老年人生活能够完全自理的占79.0%,能部分自理的占14.1%,完全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占6.9%。城市老年人生活自理状况好于农村老年人。

(2)日常生活照料需要

城市老年人中认为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为9.9%, 79岁以下的老年人中认为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占6.7%,而80岁以上则为33.1%;农村老年人中认为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为9.3%, 79岁以下的老年人中认为自己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为7.5%,而80岁以上则占30.4%;高龄老人需求明显高于总体水平。

6、老年人的幸福感与生活满意度

城市老年人中感觉幸福和比较幸福的占56.9%,差不多的占39.4%,较不幸福的占3.7%;农村老年人中感觉幸福和比较幸福的占33.1%,差不多的占56.2%,较不幸福的占10.7%;城乡差异明显。

城市老年人对自己生活满意的占56.8%(非常满意的10.5%),一般的占32.3%,不满意的占10.9%(很不满意的4.3%);农村老年人对自己的生活满意的占42.0%(非常满意的5.0%),一般的占45.5%,不满意的占12.5%(很不满意的4.1%);城市老年人对生活的满意度好于农村老年人。

7、基层老龄工作和为老服务状况

调查的1000个城市居委会(社区)中,66%有老年人活动场地,77%举办过健康知识讲座,49%定期组织老年人体检,77%组织老年人文化娱乐活动,67%组织志愿者服务,81%开展过普法宣传;在调查的1000个村委会中,30%有老年人活动场地,31%有老年人活动室,24%举办过健康知识讲座,48%开展过普法宣传,21%定期举办老年文化娱乐活动,22%有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人员。

调查的320个城市街道中,有77%开展过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知识讲座,有56%组织老年人定期体检,有82%开展过普法宣传,有69%组织过志愿者服务,有85%开展过慰问老人活动;在调查的320个乡镇中,有53%能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有41%能为老年人减免相应收费,有72%能为特困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49%能向特困老人提供医疗救助。

本次调查所涉及的80个城市老龄工作部门都组织发放了《老年人优待证》;在80个县老龄工作部门中,有72%组织过为老年农民提供农副业技术服务

二、城乡老年人基本状况的变化与改善(2000年至2006年)

将2000年和2006年两次调查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城乡老年人基本状况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变化,老年人基本生活状况也有了比较明显的改善与提高。基于调查数据,做出以下几点基本判断:

1、老年人口规模及其社会人口学特征发生显著变化

从2000年到2006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从1.26亿增长到1.49亿,占总人口的比例也从10.2%提高到11.3%;全社会的老年抚养系数从15.7%增长到16.4% ;80岁及以上的高龄人口从1199万增长到1619万 ,增加了35.0%,占老年总人口的比例从9.2%增至10.7%,年龄结构的高龄化趋势越来越明显。

我国城乡老年人的受教育水平发生了显著变化,城市未上过学的老年人比例从2000年的26.7%下降到2006年的16.4%,同期农村从60.7%降到51.4%;城市老年人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2000年的39.7%提高到2006年的47.1%,农村同期从5.6%提高到9.8%。

2、养老保障和收入水平提高,基本生活有保障

城市老年人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的比例由2000年的69.1%上升到2006年的78.0%,年平均收入从7392元提高到11963元,增长了61.8%;同期老年人年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比例由2000年的4.9%下降到2006年的3.5%;认为自己经济有保障的比例由74.7%上升到80.5%;

农村老年人享受退休金(养老金)的比例由2000年的3.3%上升到2006年的4.8%,年平均收入同期从1651元提高到2722元,增长了64.9%。同期老年人年收入低于当地救助标准的比例同期由31.9%下降到23.9%。绝大多数老年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3、老年人医疗保障得到一定改善

近年来社会普遍反映看病难、看不起病的问题较为突出。党和政府通过不断建立和完善各类医疗保障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和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使老年人医疗保障状况得到很大改善。2000年到2006年,城市老年人各种医疗保险覆盖率从51.6%上升到74.1%,没有享受任何医疗保障的老年人比例从48.4%降为25.9%;农村推行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老年人的基本医疗保障同期也从8.9%上升到44.7%,没有享受任何医疗保障的老年人比例从91.1%降到55.3%。比较而言,农村医疗保障覆盖率虽然上升很快,但城乡间差距仍很显著。

4、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不断发展

各项养老社会化服务,在城市都有较大提高,在农村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从2000年到2006年,城市老年人享受各种社会福利补贴和社会救助的比例由16%上升到19.3%,农村老年人则由15%上升到19.7%;城市老年人领取老年优待证并享受各种优待的比例由40.5%上升到63.9%,享受到特困救助的城市老年人由1%上升到2.4%,得到政府救助的农村老年人比例从5.4%提高到8.9%。

城市社区增加了老年人活动室和托老所,覆盖的老年人分别由51.2%和11.7%上升到70.8%和31.2%;城乡社区都增加了运动健身场地,提高了覆盖老年人的比例,城市由41.7%提高到64.5%;农村则由10.6%提高到18.4%;

5、老年人居住和生活环境改善

老年人现居住的房屋产权属于老年人自己或配偶的比例,在城市由67.6%上升到75.4%,在农村由38.8%上升到56%;对自家住房状况不满意的比例,城市由22.3%下降到15%,农村由21.6%下降到15.1%;

居所附近提供家政服务所覆盖的老年人比例,城市由45.6%提高到68.2%,农村由3.6%提高到6.8%;附近有提供上门护理服务所覆盖的老年人比例,城市由36%提高到55.1%,农村由3.6%提高到8.2%;城市社区提供老年人饭桌或送饭服务的覆盖率由7.6%提高到19.5%。城乡老年人居住区的各项服务设施进一步规范和便利,社区服务功能得到加强和改善。

6、老年人社会参与水平逐步上升

调查显示,城乡老年人在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参加社区活动、表达群体诉求等方面的意识和的能力在逐步增强。从2000年到2006年,城市老年人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的比例由38.7%上升为45.1%;农村老年人了解集体经济状况的比例从11.9%上升到18.8%;愿意与周围有困难的老人聊天解忧的老年人比例,城市同期由50%上升到60.7%,农村的升幅不大,从66.1%升为67.5%;愿意参加社区组织的老年人活动的比例,城市同期由56.4%上升到66.2%,农村从54.0%上升到61.4%;城市中愿意代表老年人向上级组织反映实际问题和心声的同期由52.7%上升到65.5%。

城市老年人继续工作和再就业的比例不是很高,但他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能力增强,很多人仍以各种方式更加活跃地参与指导生产、参与投资、炒股等社会经济活动;农村老年人很多仍在以各种方式经常性地参与经济活动,坚持干农活的占45.5%,比2000年多1.2个百分点;务工、做生意的占5.4%,比2000年多2.5个百分点, 增加了近1倍。

三、城乡老龄事业发展面临的严峻挑战

1、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

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规模庞大,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居世界首位,约相当于整个欧洲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总和。且老龄化增长速度快,年均增长率高达3.2%,几近总人口增长速度的5倍。根据《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百年预测》结果 ,2010年老年人口将达1.74亿,占总人口的12.8%,2023 年进一步增至2.48亿,占17.2%,呈加速增长之势。老年人口数量剧增必然要对养老保障制度和为老服务体系的建设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日益严峻的人口老龄化和高龄化加速的趋势,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是巨大的,特别是2030年以后将进入最严峻的时期。那时人口红利期也将结束,人口总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双双冲高,经济和社会发展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

2、全社会的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不完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亟需作出妥善的制度安排

数量剧增且规模巨大的老年群体,最首要最直接的需求就是养和医的基本保障。调查表明,从2000—2006年,城乡老年人在养老保障的选择上发生了较大变化,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作为养老意愿首选的比例,城市由23.4%升至50.3%,农村由5.1%升至11.8%;而优先选择依靠子女养老的比例同期均有大幅度下降,城市由52.3%降至18.4%,农村由80.8%降至64.6%。这不仅反映出传统的养老观念正在改变,而且更表达出老年人对社会养老保障的期望。可实际上我国的养老保障制度目前还处于建立过程中,不仅覆盖面窄,而且保险金额较低,特别是广大农村基本上还被排除在制度保障的范围之外。调查表明,城市老年人养老金(退休金)保障覆盖率2000年男性为85.6%,女性为53.6%,2006年男性为89.1%,女性为64.6%。而农村则仅有4.8%的老年人享有养老金保障;城乡老年人尤其是农村老年人收入的总体水平和增长幅度仍然偏低。城市中有近20%的老年人年收入处于不足4600元的低水平,低于城市老年人年均中位收入的50%,并且仍有135万城市老年人的收入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中有27%的老年人年收入处于不足750元的低水平,低于农村老年人中位收入的50%,并且仍有2160万农村老年人收入低于农村困难救助的水平。调查中农村老人非常担心没有生活费来源的同期从12.4%升至14.2%。

从我国老年人2000—2006年消费结构的变化程度上也能反映出老年人收入偏低的状况。消费主要还是以温饱为主。2000年城市老年人日常生活支出在消费结构中占63.3%,农村老年人占77.2%;到2006年以日常生活支出为主的消费结构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仍分别占64.2%和75.5%。

医疗保障方面,城市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离全覆盖尚有较大差距,而农村则不足一半。2000年到2006年,城市中的男性老年人享有医疗保障的比例从67.3%增加到82.9%,女性从36.9%增加到65.9%;农村中的男性老年人享有医疗保障的比例从10%增长到44.2%,女性从7.9%增长到45.2%;2006年城市老年人医疗费支出(已扣除非本人承担医药费)在消费结构中占8.8%,农村老年人更占到10.7%;农村老年人中非常担心生病时没钱医治的比例同期从17%上升到了20%。基层医疗卫生资源仍然比较匮乏,城市社区居委会中,有59%缺乏全科医生,56%缺乏护理指导人员,49%缺乏护理员,38%缺乏照料人员,34%缺乏志愿者。农村村委会和自然村在这些方面更是亟待建立和加强。这说明建立切实保障全社会老年人的医疗保障制度还任重道远。

3、老年人的长期专业护理和社区照料服务需求迅速增加,而社会的为老服务体系还未能真正建立健全起来

老年人对多种多样的养老服务需求也在日益增长,不仅失能老人对长期照料和专业护理的需求十分迫切,而且众多居家养老的老年人对社区服务和社区照顾的需求也更加强烈。

就长期照料和专业护理的服务需求来讲,近年来城乡日常生活完全失能或部分失能老年人的相对量虽然变化不大,但绝对数量和规模却明显增加,随之而来的需求也急剧增长。

2000—2006年,随着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的增多,城市由2000年的42.0%上升到2006年的49.7%,农村同期由37.9%微升至38.3%;城乡老年人日常生活需要全护理和照料的比例已由6.6%升至9.8%,其中城市由8%升至9.3%,农村由6.2%升至9.9%;全国目前完全失能的老年人由799万增加到940万,其中城市由154万增加到194万,农村由645万增加到746万;部分失能老年人同期由1461万增加到1894万,其中城市由260万增加到370万,农村由1201万增加到1524万。由此使得家庭和社会对失能老人长期照料与护理的责任明显加重。城乡愿意到养老机构长期住养的老年人总量增加,按照调查测算,对机构养老床位的潜在需求量从2000年的1821万张上升到2006年的2261万张。但我国社会养老机构现有的床位数仅为149万张,与此相差甚远,尚不及需求的1/12。

相对于少数在机构养老的老年人,居家养老的是绝大多数。当由家庭成员无法承受全部或部分老年人照料服务时,必然期待着社会及社区提供照料服务和指导,以弥补家庭照料功能的不足或缺失。城市老年人对热线服务、老年饭桌(送饭)等服务的需求分别上升了6.1和3.5个百分点,农村老年人非常担心需要时没人照料的从11.3%升至13.4%。这些都给以社区为依托的老年人长期照料和社会为老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是我国社区服务和社区照顾的发展状况且很不乐观,调查表明,城市社区居委会中,有老年人活动场地的占66%,农村村委会中则仅有30%设有较为简陋的老年人活动场地,31%设有老年人活动室;城乡社区中能够提供家政服务所覆盖的居家老年人比例,城市为68.2%,农村仅为6.8%;城市社区提供老年人饭桌或送饭服务的覆盖率仅为19.5%;能够提供上门包护服务所覆盖的老年人比例,城市为55.1%,农村仅为8.2%。

所有这些都表明,在我国尤其是农村地区,面临着老年人长期照料的严峻挑战,建立包括生活照料、文化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籍在内的全方位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迫在眉睫。

4、老年人的心理问题和精神需求需要引起全社会的严重关切

在物质生活不断提高之后,老年人的精神生活能否改善显得尤为重要。总体上,我国老年人的心理和精神状态是健康积极的,而且还在不断改善中;但是,我们依然要看到他们还有许多的心理和精神健康的问题需要得到关注和重视。

调查表明,城乡老年人感到自己越来越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比例到2006年时仍高达73.6%,只比2000年下降1.2个百分点,并且单就农村来讲,这个比例反有上升;目前,常感孤独的老年人,在城市为18%,农村为30.9%;特别是不喜欢结交朋友的老年人比例五年来有所上升,城市从2000年的20.4%上升到2006年的23.0%,农村同期从26.8%升至29.8%;有过自杀念头的老年人,在城市占2.6%,农村为4.9%。

这说明老年人在心理和精神健康方面需要关怀、辅导的要求迫切,社会有义务帮助他们积极面对生活、积极参与社会、促进代际和谐。

总之,调查中反映出的老年人在相关自身养老问题上的种种担忧,一方面表明了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形势下,老年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给传统养老模式带来的冲击还未完全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在养老保障制度和为老服务体系建设上存在的严重滞后和明显缺陷。这些问题正是我们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要不断着力研究和解决的重点课题,也是我国老龄事业努力创新和发展的不竭动力。

四、发展城乡老龄事业的政策性建议

1、加快建立和完善保障城乡老年人基本生活权益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要按照十七大的要求,在建设“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把广大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摆到重要位置,当前要着力解决老年人最迫切、最需要解决的“养”和“医”的问题,把城乡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城市医疗保险、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乡贫困老年人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制度真正建立健全起来。在此基础上,再逐步发展和完善遗属保险、护理保险、以房养老等新的保证措施,使城乡老年人都能尽快做到最基本的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2、努力构建城乡兼顾、全方位的社会为老服务体系

要在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和加强为老服务与管理等方面下工夫,构建覆盖城乡全体老年人的为老社会服务网络,真正建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照顾为依托、机构供养为补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服务体系。要坚决贯彻十七大精神,“缩小区域发展差距,必须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推行公共财政政策,加大政府对老龄事业特别是农村和边远地区老龄事业的投入,按照社会福利社会化、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思路,加快城乡老年院舍及专业护理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为老服务网点、文化娱乐场所、健身场所及路径等设施的建设,为满足老年人的多种服务需求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当前亟需要把“爱心护理工程”的建设摆上日程,尽快为众多失能老人提供专业化的长期照料和护理服务。同时还要加强对各项为老服务内容的设计推行、服务过程的控制监督和服务结果的评估检查等项管理,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大胆创新,实现服务质量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保证老年人的多种服务需求都能得到有效的满足。

3、全力推动边远落后地区和广大农村老龄事业的跨越式发展

调查显示,我国大部分老年人生活在农村,但农村的老年社会保障和为老服务却处在一种相对缺失的状态,一些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更是处于保障水平低下、服务几近空白的状态。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中央财政须加大对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老龄事业的投入,加大转移支付的份额,增加资源分配的倾斜力度,把这些边远地区、贫困地区老年社会保障和服务设施建设的责任更多地担负起来,特别是把农村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重点照顾和扶持,尽快缩小城乡二元体制造成的巨大反差,逐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所要求的城乡协调、地区协调发展的目标。当前亟需结合农村社区建设的开展,把乡乡镇镇建有五保敬老院和老年福利服务中心、村委会建有老年活动室及为老服务站、基层普遍建立老年协会并开展志愿互助服务活动提到关注民生的高度抓紧办好,使农村老年人也能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

4、建立健全老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老龄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和政策环境

要结合老龄化发展趋势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养老形势和任务的变化,认真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战略研究,在市场化、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从影响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推动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高度,深刻揭示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冲击和影响,把握机遇,科学地提出迎接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国家战略。要认真地研究制定和完善老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各种合法权益。当前要全力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与完善,同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推进养老、医疗、福利、救助、社区服务等老年保障法规、政策的制订、修订与完善,全面认真地抓好贯彻落实,为老龄事业的发展创造更加良好、宽松的法律政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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