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律案例及评析范文「2024年电商税收政策」✅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6-16 12:42:54227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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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当事人陈某在日籍被告开设的淘宝网店购买“美国有机酵素海藻菌粉”14瓶,每瓶单价695元,共支付货款9730元。收到实物后,陈某发现该产品中违法添加有灵芝等传统中药材,且虽名为进口食品,但未加贴我国海关进口检验检疫标志。陈某以该产品违反我国食品安全法为由起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要求东川退还全部货款并承担相当于货款十倍的赔偿金。

一审判决支持了陈某的全部诉请。被告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长期从事有机酵素藻菌粉研究,涉案产品完全符合日本的食品安全标准,其产品在欧美等国亦有销售,均被认为是有益人体健康和有助于提高免疫的健康食品。涉诉产品系其直接从日本国内邮寄给陈某,属代购法律关系,不应适用中国的食品安全标准,更非不安全的食品,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请。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中国网络购物平台淘宝开设店铺,售卖宜称具有保健作用的食品,其身份实为食品经营者而非其自述的代购人;其获利方式系直接来源于销售所得而非代购。其既然在中国境内售卖食品,无论是实体店铺直营还是网店销售,都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案件以调解结案。在调解协议签订当天,被告通过代理律师主动提出在法官见证下当场支付10万元赔偿款。

案例评析:

这个案件是比较典型的如何区分和界定跨境电商范围的问题。根据2018年底*****各部委相关规定,对跨境电商的范围界定是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在境外注册,通过与海关系统对接的平台进口,并实现三单比对的才纳入跨境电商监管。纳入跨境监管,也就意味这些商品按个人物品监管,且对一些特殊类的产品(如保健品)不需要做首次进口前的商品备案、不需要实施商品进口检验、不需要产品上有中文标签。

但在本案中,被告是国内淘宝店的店主,通过邮包进境,未经过海关监管系统,并不符合海关等部门认可的跨境电商要求。故法院将其做为国内电商看待,不视同代购(准确地说是不视同为跨境电商),要求商家必须履行首次进口前备案、产品必须实施进境时检验、产品必须有中文说明书等。从这个角度来说法院认定是对的。

来源:《电子商务法》颁布一周年实施现状与问题建议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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