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以及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探视地点怎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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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权一个月能几次
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如果是协议离婚,双方可以对孩子探视权的问题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具体的探视时间、探视次数、探视方式等。但如果是诉讼离婚,通常法官会征求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那么一般就按照协商好的探视次数履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法官一般会判决一个月探视两次到四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孩子探视权到底一个月有多少次
一、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探视权的规定一年几次
1、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2、对子女探视权次数规定
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你们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3、关于父母探望权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对探望权的进一步理解
1、探望权的概念
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拥有的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的权利。
2、探望权的基本特征
(1)探望权是与直接抚养权相对应的权利 ;
(2)探望权的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3)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4)探望的对象是不由自己直接抚养、未与自己共同生活的子女;
(5)探望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有几次?
离婚探视权一般来说,主要是以协商为基础,双方应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做出约定。
具体方式在离婚时双方进行约定。如果无法私自协商,法院将作出裁决。一般来说,一个月两三次,情况不同,法院的判决也会不同。法律上没有具体次数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如果离婚之后,双方对于探视权的次数达成新的一致意见,那么可以按照双方新的约定执行。如果对探视权的问题有了分歧,且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
探视权一般一个月几次
离婚后一方会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另一方则获得子女的探视权。探视权是离婚后法律赋予未获得抚养权一方父亲或母亲的一项权利,是为了保障未获得抚养权一方看望孩子的权利。但是探视权也并不代表就可以无限制对孩子进行探视,今天,就来跟大家说一说探视权一般一个月几次。关于探视权次数一般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双方协商,这个时候探望次数和探望时间在不影响孩子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怎么约定都是可以的。可以约定一个月一次、两次或随时探视子女,就探望时间也可以约定共同生活两天,半个月,只要这些内容落实在离婚协议或调解书中就有法律效力,对男女双方均有约束力。二是法院判决,这种情况法院的判决一般会考虑到孩子本身及家庭的情况,考虑到现实限制探望次数及探望时间,但是探望权并不能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只能对拥有抚养权的一方进行罚款或者拘留的处罚。所以建议大家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就探视权一事尽量协商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规定一月几次,探视权的
探望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的子女探望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扩展资料:
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 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探望权是一种权利,那么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拒绝、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显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并且具有可诉性,应当予以探望权人救济。
而且负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绝、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但法院应当本着以下原则: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减少因父母离异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依法执行的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探望权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离婚探视权一个月几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解除,在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探望的次数,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不能太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法院会判决。
一般每个月两、三次,情况不一样,法院的判决会不一样。没有次数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