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界定-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前债务

民法典熟客五一天2024-07-12 09:08:58289阅读0评论

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前债务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界定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前债务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界定,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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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公司债务问题

公司的债务 应由公司承担,除非公司的 债权人同意 该债务有其他人承担。在股权转让中,通常情况下会约定股权 转让前的债务 有出让方承担。这个约定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公司的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向公司主张权利的,公司应承担,公司承担之后可以向出让人追偿。 二、规范的股权转让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已经考虑了公司的债务问题,就不会涉及 股权转让后 公司的债务承担 例如公司有100万元债务,现有资产1000万元,100%股权对应的实际财产价值为900万元。这100万元债务在受让人确定股权价格时,考虑进去的话,则100%股权的价格为900万元,而如果未考虑进去将股权价格确定为1000万元就涉及该100万元承担的问题了。所以公司的债务应该是在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时考虑的事项。

股权转让后原债权债务关系如何界定-如何认定股权转让前债务

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简要分析

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一般先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新旧股东均不向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责任。但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时以其出资瑕疵的范围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权转让 债务该怎样划分

一、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对 公司债务 承担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设置了“ 公司法 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第20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二、 股权转让 后,原股东仍应对存在《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承担 股份转让除受《公司法》调整外,还主要受《 民法典 》调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定程序 转让合同 的权利和义务但不能转让法定义务。 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四百八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 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该股东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 债权债务 给让给新股东。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 若该股东仅仅是将自己的股权转让他人,并不存在上述“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行为,那么债权人的诉请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的判决亦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股权转让后,何种情况下新股东应对原股东存在《公司法》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情形对公司债权人 新、旧股东则按照法律规定和 股权转让合同 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第一种情况:股权转让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新旧转股协议损害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利益约定的效力当然不能及于第三人或标的公司,如约定原股东对债权人责任转让给新股东。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 债务承担 约定有效。基于此,会出现新股东基于自愿而形成与原股东共同向第三人或标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承担责任第二种情况:受让人的过错。 就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而言,如果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应推定该受让人明知其可能会因受让瑕疵股权而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但其愿意承受。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新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在我国进行运作的相关公司,可以对自身的股权进行相应的转让,获取相应的资金。但在转让的过程中,相关的公司的债务一定要详细的进行说明。避免在股权在转让结束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对双方的利益都造成一定的影响和纠纷。

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相关问题

股权转让 的手续及 债务承担 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 债权债务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 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 公司章程 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 公司注册 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 股权变更 登记。 6、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 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 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股权转让,表面上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你去工商局登记备案时,只需要简单地写两句话就行了:张三愿意将所持的某某公司的出资(股权)转让给李四,李四愿意接受张三的该部分出资(股权)。”正是由于工商登记要求的程序简单,很多股东们认为股权转让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 债务 的转移,需要由债务受让人和 债务转让 人达成协议,并且征得 债权人 的同意。根据 合同法 的基本理论,合同的主体一方需要对合同的标的有相应的处分权。但在“债务承担”条款里,被收购方股东对于目标公司的债务并无相应的权利。 公司法 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知,目标公司的债务,债务主体是目标公司本身而不是他的股东。在实际的操作流程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问题还有很多,所以在办理股权转让的过程中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在必要时,可以请专业人士了解相关问题,在股权转让中尤其是 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 相关问题,一定要了解清楚,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股权转让之前的债务是否有效

股权转让前企业债务承担约定有效,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转让人负责偿还目标公司在股权转让前的债务。这个约定在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效,不能约束公司的债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该如何承担?

一、 股权转让 前 公司债务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 债务 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 债权债务 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 债权人 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 诉讼 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 债务承担 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 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 合同法 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 股权转让协议 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公司对股权转让前的债权人承担债务,实际上就是协议转让的股权存在重大瑕疵。股权除具有身份权的特征之外,还具有另一重要特征,就是股权又指向财产利益。因此,公司对股权转让之前公司债务的承担,直接导致了转让后股东的财产利益的减少,新股东可以凭股权转让协议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 等相关问题如上所述。如果公司在进行股份转让的时候存在这一定的债务,这个时候就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有签订协议的双方自行协商该由哪一方来承担相应的债务,但是有的时候法律会对有关公司债务的责任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这个时候就需要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可以自行决定或者是隐瞒公司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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