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薪资确认单 离职薪资确认单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11-17 07:14:55411阅读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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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确认单员工要留存吗

可以留存。

薪酬确认单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在具体劳动报酬方面的重要文书,是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每月工资具体数额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⑴)它能证明用人单位每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数额;(2)体现劳动者的工作和绩效情况;(3)证明员工每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付费缴费基数及数额;(4)能证明用人单位发放公司的实际,从而说明单位有无拖欠工资的情况;(5)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6)证明劳动者的每月的纳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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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条的秘密你了解多少?

关于工资条的秘密你了解多少?

每个月我们都会领到一张工资条,那么关于工资条你看懂了多少?你了解工资条里隐藏的秘密了吗?下面我为大家盘点,欢迎查看!

工资条拿到手先做五件事

职工张佳的工资条差不多有20个单项,对于上面显示的各种数据及产生的依据,这个上班多年的职场“女强人”却表示“不太清楚”。“每次发工资条,我最多看看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有没有偏差,至于保险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有没有偏差,我还真搞不懂。”

调查中记者发现,像张佳这样对工资条一知半解的人不在少数。问及其中的原因,答案大致包括两种。一种人表示,对于工资条的各种项目,没有必要太了解。“发工资条也就是走个过场,即便是计算有误,单位也会找各种借口推脱。”职工李涛说。

还有一种人表示,工资条项目太过专业,非专业人士很难说清楚。“保险、扣款的计算方式,单位相关部门并没有解释,普通岗位的职工即使是想看懂,也无从知晓。”张佳表示。

所谓工资条,简单来说就是一张清单,大概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上面记录着每个员工的月收入分项和收入总额。那么一张简单的工资条中,人们需要了解哪些内容?专业人士表示,工资条拿到手,要先做五件事。一看发放时间。用工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如遇法定休假节日或休息日,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直接发放工资的,应提前支付工资。拖欠工资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二看工资总额和分项是否正确。工资条拿到手后,得看上面的数字是否按劳动合同签订的数额足值发放。用工单位不可以用实物代替货币工资。除了“三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非特殊情况不得扣除,单位也不得随意调整约定好的分项工资。

三看是否符合最低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特殊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括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各种非货币的收入。

四看五险一金。五险一金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工要看这几项费用是否已经从用人单位扣除进到自己的个人账户?是否按当地标准进行缴纳?

五看个税。现行的税收起征点为3500元。拿到工资条后,还得看用工单位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代扣个税。

企业不提供工资条属侵权行为

提到工资条这个话题,调查中还有一个问题被职工提及。“工资条也需要保密。”职工周蕊表示,其任职的单位发放工资条并没有直接交到手中。“在拿到工资条前,还会经历一个二传手。”周蕊介绍,每次人力资源都会以部门的方式,将每个部门的工资条交到相应部门的领导手中,再由部门领导转发。

“其实也没有什么,但是工资收入对于不少人,还是个较为私密的话题。大家聊到这个话题,也都是支支吾吾。”周蕊表示,不论是制作还是发放工资条,都要注意操作规范。对于有职工提到“劳动者工资是否要保密,不得由公司公开?”这个问题,律师告诉记者,“对此目前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她说,“劳动者的工资额可以由企业根据操作的技术复杂熟练程度与员工当面协商确定,企业和员工可以约定对工资收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其工资额的高低取决于劳务市场的供求状况和企业经营状况或协商,但最低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或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律师介绍,在我国目前的`劳动法律法规乃至规章中,既没有薪水或工资必须保密的规定,也没有禁止企业采取薪水或工资保密制度的规定。

“目前可以说,薪水或工资保密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可以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每个企业都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而定,只要遵守规章制度制订相应的民主程序,且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但制定的工资或薪酬制度应当向劳动者公开。”律师说。

据了解,我国《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

此外,还有职工提到,有时会遭遇企业无故不发放工资条的情况。“本人对自己的工资有知情权,劳动者亦有权查阅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律师表示,在《劳动法》中规定,员工对于企业制订工资分配方案,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也就是说员工有权知道自己的福利和工资构成等。因此,企业不提供员工工资条是一种侵权行为。

当然,随着社会发展,电脑的普及运用,电子支付形式的多样化,电子工资条也成为一种新形式。这种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送的方式,不仅环保而且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对于电子工资条,律师也提示,无论工资清单以任何形式出现,职工都应该妥善保管,同时她也建议企业配合书面形式同时使用,方便保存和查询。

工资条是劳动仲裁依据要妥善保存

“工资条是劳动仲裁的重要证据之一。”律师表示,“工资条即薪资确认单,在劳动法实务中主要体现为工资单、工资条和工资表等,是指劳动者在每月领取工资时签字确认的、记载劳动者每月工资具体数额和构成等内容的文书。”

工资条等薪资确认单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具体劳动报酬方面的重要文书。由于目前我国绝大部分的企业都实行由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来确定企业工资总数。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仅仅是过去的基本工资一项,还包括绩效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因此劳动者每月的工资不尽相同,有高有低。律师表示,“另外,企业可以根据员工的能力和表现等随时调整员工的工资,所以,工资条等薪资确认单就成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证明每月工资具体数额的唯一的法律文件,其法律意义非同一般。”

在律师接触的很多维权案例中,工资条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2012年3月职工刘某入职到某市某公司,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刘某的工作岗位是产品包装,同时约定刘某的基本工资为市最低工资标准。刘某上班期间,经常加班,公司采用打卡机考勤,刘某的工作时间经常为早八点至晚八点。

“公司每月给刘某发放工资是以工资条的形式,现金发放。工资条中含基本工资1720元,绩效工资1000元,加班费100元,餐补100元,交通补助200元,共计3120元。”2015年3月,刘某的合同期满,公司提出续签的劳动合同中待遇有所降低,刘某不同意,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刘某提起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未足额发放的加班费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律师参与了本案全过程。

庭审中,公司认为已经支付了加班费,所以拒绝刘某的支付要求。在举证过程中,仲裁员根据公司提供的考勤表以及刘某提供的工资条中关于加班费这一项的数额相对比,计算得出公司支付给刘某的加班费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加班费支付标准。

最终,劳动仲裁依法裁决,要求公司按照考勤表中相应的加班时间及天数支付刘某的加班费差额,以及按照刘某的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可见,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工资条所发挥的作用不容小觑。”律师再次强调,“职工应该妥善保存工资明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留证据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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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签薪酬确认单,跟劳动合同上面的薪资架构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上面的薪资是个人与公司入职前协商好的,有法律效力的,而薪酬确认单是个人工资的一个细化单,就是工资的一个具体组成部分,如果薪资对不上可以跟财务部门或经理进行确认,如果工资被少算了可以要求补工资。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劳动合同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条款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劳动合同即成立。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给付劳动报酬,不能无偿使用劳动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享有一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薪酬作为劳动合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根本利益。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在工资发放的同时,让员工在工资单上签字,表示“签收了现金”,证明现金已交转,这也是用人单位发放劳动者工资的作用证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数额,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若实际发放的工资低于合同约定的工资,则用人单位的行为是违法的,如劳动者不认可,可以拒签薪酬确认单,并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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