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可以帮忙写劳动仲裁申请书吗?-兰州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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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甘肃兰州有法律援助中心吗?
- 2、兰州城关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哪,咨询收费吗?
- 3、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在那里?
- 4、谁知道兰州免费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吗?
- 5、兰州市免费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 6、兰州市法律援助办法
甘肃兰州有法律援助中心吗?
甘肃兰州是由法律援助中心的。申请法律援助的话,申请人可以到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兰州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
但是申请法律援助,是需要在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 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被拖欠工资、社会保险金,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的;
8、非申请人责任,因工受伤用工单位不予工伤认定,受伤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9、 妇女确有证据证明,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配偶与他人同居、重婚等原因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的;
10、残疾人、农民工因肇事方负全责或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且不超过一年的;
11、残疾人、老年人因房屋拆迁方侵权,请求法律保护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4、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受理。
扩展资料: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法律援助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住所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5、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157.花季少女痛失右臂 法律援助奉献真情
人民网-触手可及的法律援助
兰州市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须知
兰州城关区的法律援助中心在哪,咨询收费吗?
地址是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42东北方向11米,咨询是免费的。电话0931-2155148。上班时间就是政府机关正常的上班时间。
甘肃省法律援助中心在那里?
你好!我查到有三家:
1、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庆阳路442号凤鑫大厦。
2、兰州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中街子81号 ,电话:(0931)2155148
3、安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安宁东路281号
你知道怎么去吗?用我告诉你吗?
希望你满意。
谁知道兰州免费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方式吗?
1、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庆阳路442号凤鑫大厦。
2、兰州城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地址:中街子81号 ,电话:(0931)2155148
3、安宁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安宁东路281号
你自己再确认一下
兰州市免费法律援助中心电话
咨询电话4900401 4900402;
地址,城关区庆阳路442号705室;
你也可以直接拨打12348申请法律援助,享受免费律师服务。
兰州市法律援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所属的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免收或减收法律服务费用、提供法律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
依照本办法规定获得法律援助的当事人为受援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均有依照本办法规定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义务。第四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是本市法律援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工作,不得干扰、阻挠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进行的法律援助工作;对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中所进行的查询资料、调查取证,应当提供方便,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不得以法律援助的名义对非法律援助事项进行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第六条 法律援助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申请同级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来源。
法律援助经费由法律援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司法行政部门监督。
法律援助经费只能用于法律援助工作,不得挪作他用。第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认真受理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投诉,并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指派法律援助事项,应当遵循均衡负担、方便受援人和节约法律服务费用的原则。
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承办法律援助管理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第二章 援助对象第八条 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暂住证;
(二)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援助;
(三)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经济困难的标准,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准。第九条 途经本市,因突发事件确需法律援助,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三)项规定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条 社会公益福利组织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下列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一)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确需为其辩护的。第十二条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条件,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其他刑事案件被告人,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第三章 范围及方式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的范围是:
(一)刑事案件;
(二)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
(三)除申请人责任外,因公受伤害请求赔偿;
(四)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索侵权赔偿;
(五)请求国家赔偿的诉讼案件;
(六)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七)其他需要援助的法律事项。
公证援助只限于本条前款(二)、(三)、(四)、(六)项所列事项及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认为应当予以援助的事项。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法律咨询;
(二)代拟法律文书;
(三)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四)民事诉讼代理;
(五)行政诉讼代理;
(六)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七)公证证明;
(八)其他方式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