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款赃物追缴刑法条文解释以及刑事赃款追缴法律规定

众乐多签约作者2024-09-11 16:40:11266阅读3评论

在办案过程中,律师常常遇到违法所得、赃款赃物、罚金、没收财产以及退赔、追缴等法律词汇,相关法律条文零散,内容抽象概括,往往让人难以区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刑事领域更为常见的是经济犯罪,经济犯罪就离不开铜臭味道。财于个人,生不带来,死不带走,实为身外之物。即便如此,世间人仍为其碌碌奔走一生,为了利益,或无知而误入歧途,或明知而挺身走险。所为者,养家糊口而已。我们生于人世间,均是棋盘上的棋子,逃不离市井的相濡舐犊烟火气。有些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很难用平常的二元善恶观来简单界定。比如一名P2P公司的普通女性会计,拿着与在其工龄相匹配的工资,过着打工人的996生活,却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被立案羁押,不但要吐出在职期间的所有收入,还要面临牢狱之灾。我们可以简单说这名会计的行为是恶的么?有人说她助纣为虐,造成了万千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所以是恶,应当惩戒。如果这名会计主观并不明知,所想所为仅是做好手上的普通工作以养家糊口呢?如果她上有老下有小亟需她微薄的工资维持生活,为此她坚持不退赃退赔,我们的法律应当如何对待她?人们会说她作为成年人应当明知,可是我们1979年才有第一部刑法,用短短40年快速建立了法律体系,而期间我们的经济发展如此之快,新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平常人真得有足够的认知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么?作为律师很难回答这些问题,但搞明白关于赃款赃物、违法所得等词汇的法律内涵以及相应法律后果却要容易得多。

赃款赃物包含违法所得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赃款赃物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指导意见》(粤高法发[2009]62号)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均属赃款赃物。赃款赃物中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应当依法返还;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没收,上缴国库”,可知违法所得隶属于赃款赃物。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可知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也属于赃款赃物,比如开设网络赌场的服务器、电脑、手机等个人财物。

财产刑包含罚金和没收财产,二者针对的是犯罪分子赃款赃物之外的合法财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追缴的对象是赃款赃物、财产刑对应的合法财产,归于国库;责令退赔的对象是违法所得及收益,归于被害人。《刑法》五十三条中对于罚金,适用了“追缴”一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13号)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可见“追缴”适用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所有事项的执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2012修正)第三条的规定,“刑事判决生效后,下列事项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执行:1.财产刑;2.判决主文中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结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可以明确退赔针对的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损失。

赃款赃物、财产刑的追缴和退赔,相应的法律效果如何?应按照判决前、判决后两种情形分析。判决前,提前退赔或退赃是重要的量刑情节,在某些罪名中退赔甚至是法定量刑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在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中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部分规定,“对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判决后,应当在6个月内执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所有事项,有能力却拒不履行会对减刑、假释产生不利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案件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参考上海市高院《关于刑事判决中财产刑及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意见》(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处理减刑、假释申请时,对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财产部分判决而拒不履行的罪犯,应从严掌握”,可知影响减刑、假释的不止是罚金的缴纳,也包括写入判决的退赃、退赔情形,这里可能大家常有的一个误区。

是否主动退赃、退赔、缴纳财产刑最终由当事人根据自身家庭的经济情况和对未来刑罚的预期来定夺,作为律师有必要告知他们做出决定所依据的法律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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