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中的债务谁承担以及公司成立前的债务算不算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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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 1、公司面临债务 谁来还
- 2、公司不成立如何偿还债务
- 3、公司成立之前的法人债务该怎么承担
- 4、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有谁来承担
- 5、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应当有谁偿还
- 6、公司没有成立成功,但是之前的债务怎么办?
公司面临债务 谁来还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债务一般是由公司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但要是公司股东、高管等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公司股东或高管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情况:
1,股东出资不实。未实际出资,或是出资未达到股东约定的比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般在公司注册时,工商登记机关一般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出资证明文件或者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证明,若是以实物出资,则会要求其提供相关的评估文件。这些文件在公司成立后会存在于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中。但如果说在诉讼中遇到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不足时,受理案件的法官或是律师可能会审讯这些材料,若其中未存在这些材料,则可能会要求股东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2,股东抽逃资金。有些股东在公司注册成立后,会将当初做为股本缴纳的出资抽回,使公司的资本客观上减少,违反了公司的资本不变的原则。如果公司在诉讼中被要求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但公司无力履行,公司股东可能会遇到要求在抽逃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可能,就是说在这个时候股东要替代公司受过。
其他情况就比如说:股东在公司未正式成立便以公司名义营业由此造成了债务或股东挪用了公司的财产支付个人费用或是有些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侵害债权利益,来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等等一些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公司不成立如何偿还债务
公司未成立债务由设立人承担。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成立之前的法人债务该怎么承担
首先,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通过这个规定可以发现,如果公司设立失败则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那么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等行为产生的合法债务、企业设立费用、股东股金等,是由企业发起人承担这个责任的。也就是说这个债务转移成为企业发起人的债务,企业发起人作为债务主体承担返还义务。
此时为法人未成立的时候债务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确认,如果法人成立了呢?责任该如何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即如果法人成立,则该法律后果包括债务承担、物权归属等,有法人承继,即法人此时具有独立的财产和部分民事权利,可以成为法律主体。
企业债务法人资格
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此处说,对于法人成立前的债务等,在法人成立后,债权人等第三人即可以找法人承担,也可以不找法人让设立人继续承担,这样多了一个承担人,第三人的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成立前的合法债务等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一般是由发起人或创立人承担的,而在企业法人成立后,一般有法人承担,当然也可以要求设立人继续承担,这个主要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有谁来承担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因此,公司未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设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应当有谁偿还
分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法人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因此,公司成立的,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由公司承担;但是如果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可以要求公司承担,也可要求设立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公司没有成立成功,但是之前的债务怎么办?
一、公司未成立债务如何承担
1、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选择由全体或部分发起人担责。
2、已担责的发起人可向未担责的发起人追偿。追偿分摊标准:约定责任=》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此种情况下,每个发起人法律上均等担责。
3、如果是因部分发起人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没有过错的发起人对外承担责任后,根据对方过错程度,可追加过错发起人的责任份额(最大程度可全部由过错发起人承担,即自己最终免责)。
若公司最终无法成立,则该阶段已产生的债务由发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分摊;部分股东已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发起股东根据约定的占股比例分摊费用。
二、公司未成立为何会出现债务
一个公司在筹备设立时期,由于需要进行一些前期准备工作,如:租赁办公场地、购置办公用品、招聘前期工作人员极易与合作方签订后续的合同意向合同等,便会与第三方产生许多合同上的交易,并依此合同对外负债。这些费用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就已产生,即所谓的“公司筹备期间产生的债务”,且通常由股东以自然人个体的身份进行签订合同或费用的缴纳事宜。
三、公司未成立债务风险应对方案
若非因商业利益等迫切性的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前,应尽量避免以股东个人的名义对外签订与日后公司经营有关的合同或产生费用,当然租赁办公场地的合同除外,因为办理公司登记的前提是必须有已承租的办公场地。若日后公司无法顺利登记成立,债务则会摊派到各个股东身上,这对股东来说显然是很大的损失,且股东间也容易因债务分摊出现矛盾,导致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