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所得税以及个体户所得税所属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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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税怎么计算?
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税计算公方法如下: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
3、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要区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
7、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体工商户王某在生产经营的同时著书取得的稿酬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个体户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正面回答
个体户所得税计算公式:
1、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减去起征点;
2、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分析详情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个体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三、个体工商户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个体工商户个税的起征点一般为5000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户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个体工商户个税公式: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减成本、费用及损失减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税怎么计算
个体户的经营所得税计算公方法如下:
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
3、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4、生产经营期间借款利息支出,凡有合法证明的,按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
5、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乘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6、要区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与取得的其他方面所得的划分;
7、从联营企业分回的利润,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8、个体工商户王某在生产经营的同时著书取得的稿酬所得,应按稿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