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专利局以及菲律宾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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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商标的申请人资格?
具有菲律宾国籍的商标所有人,只要在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前2个月在菲律宾商业中使用其商标,均可向菲律宾专商技转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必须在菲律宾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住所,而且必须是其原属国的公民。另外,该申请人必须在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至少2个月前在菲律宾商业中使用其商标,可向菲律宾专利商标和技术转让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公民可以基于原属国商标申请或注册向菲律宾专商技转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亦可在申请之日起3年内提交使用证明,而无须基于在菲律宾最早的商业使用。
申请菲律宾商标注册有哪些所需流程?
1、商标查询:在申请注册菲律宾商标前,需要进行菲律宾商标近似与相似查询,以增加菲律宾商标注册成功率;
2、提交申请:由申请人向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表达商标申请请求,并提交菲律宾商标申请书以及菲律宾商标注册申请所需文件;
3、形式审查:在菲律宾知识产权局收到商标申请请求后,审查员是会对提交上来的申请书以及申请文件是否符合规范、是否有齐全进行审查;
4、实质审查:经形式审查,并确认无误后,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会派遣一位审查官负责审查商标申请是否具有可注册性、是否违背菲律宾商标法禁用条例;
5、驳回复审:如经实质审查,审查官认为该商标不能注册申请,将会驳回该商标的申请,并邮寄书函的形式告知申请人被驳回原因,而申请人在收到驳回通知后,可以向菲律宾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商标复审;
6、刊登公告:若经实质审查,审查官若认为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以被接受,或者申请驳回后申请商标复审成功,就会在菲律宾官方商标期刊上刊登公告;
7、异议裁定:公告期间,若有人针对公告商标提出异议,那么商标注册的申请将不会被通过,必须由申请人对异议作出答辩,一旦申请人未答辩或答辩失败,商标申请将被会被注销;
8、核准发证:经公告,异议经裁定不成立,或者无人提出异议,菲律宾知识产权局就会核准该商标的注册,并向申请人发放商标注册证书。
国外专利申请流程?
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需要先报进专利局进行保密审查,如果没审查就先去国外申请专利以后不得在中国申请该专利。然后提交PCT申请,国际阶段初审,指定国家进行实质审查,进入指定的国家,授权。费用各个地方不一样,你要找当地咨询。你的题目信息量太大,还需要问什么可以私聊我。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简称释义
答:您好。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机构简称释义如下:
1. USPTO: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局于1802年成立,当时为国务院直属部门,承担专利相关事务;19世纪初,商标事务亦纳入专利局的辖权范围。1975年,经国会批准,美国专利
局更名为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2000年11月,根据《美国发明人保护法》,USPTO被确立为商务部下属的绩效单位,以更加商业化的方式运
作,在人事、采办、预算以及其他行政职能上享有实质性的自治管理权。其主要办公机构现位于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城的卡莱尔地区。
2. JPO: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设立的“专卖特许所”,现为隶属于经济产业省的政府机构。
3. EPO:欧洲专利局
1973年10月5日,16个欧洲国家在慕尼黑签订旨在加强欧洲国家间发明保护合作的《欧洲专利公约》(EPC),并根据该公约成立欧洲专利公约组织。
EPC允许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欧洲专利的保护扩展到所有缔约方。1977年,根据EPC建立了欧洲专利局(EPO)这一政府间机构。
4. KIPO:韩国知识产权局
韩国知识产权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于工商部属下的专利署。1977年,更名为韩国专利管理局,转属韩国产业资源部。1988年,再次更名为韩国工业产
权局。2000年6月,为了更好地反映该局的总体职能,韩国工业产权局更名为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2004年3月,KIPO转属科技部。2006
年5月,韩国知识产权局改制成为韩国中央国家机关中首个自负盈亏的企业性机构。
5. INPI:法国工业产权局
法国工业产权局(INPI)是依据1951年4月19日51-444号国家法令创建,隶属于法国经济、财政及工业部,其局长由部长理事会任命。
6. GPTO:德国专利商标局
1949年,原德意志帝国专利局更名为德国专利局,总部设在慕尼黑,隶属联邦司法部。两德合并后,1990年10月3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发明和专利事
务局的工作职责并入德国专利局,约600名工作人员和1,350万多件专利文献一并归入。1998年11月1日,德国专利局正式更名为德国专利商标局
(GPTO),主要办公地点分别设在慕尼黑、耶拿(自1998年9月)和柏林(柏林技术信息中心)。
7. UKIPO:英国知识产权局
1852年,英国政府颁布《专利法修正法令》并设立英国专利局(UKPO),迄今已有150多年的历史。
1990年,UKPO正式成为政府机构,隶属于英国贸易和工业部(DTI),并于1991年10月1日取得贸易基金地位(Trading
Fund Status),从而实现自收自支。经英国政府批准,UKPO于2007年4月2日正式更名为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
8.CGPDTM: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
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管理总局(CGPDTM)隶属于印度工商部工业政策促进司,是印度专利、外观设计、商标及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事务的主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