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销以及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分录

我是网站访客2024-05-13 08:29:28304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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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分录如何做

委托代销商品的会计分录需要分为委托代销商品且协议表明与委托方无关时、委托代销商品且协议表明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还委托方时两种情况记录。

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分录具体如下:

1)委托代销商品且协议表明与委托方无关时: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受托方的款项并结转成本: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委托代销商品且协议表明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还委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商品销售并结转成本: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委托他人代销商品,然后将自身的商品交付于受托人的行为。

拓展资料:

1.委托代销商品属于资产类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简称“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的商品。代销商品仍属委托单位库存商品的一部分,在“库存商品”账户下设“委托代销商品”专户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2.委托代销商品简称“托售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为销售自己所经营的商品。包括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寄销和提前移库下放的商品。企业委托代销商品时,应与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规定代销品种、价格、手续费标准、供货结算期限等,作为双方共同执行的依据。商品发给其他单位代销时,委托单位不作商品销售,不进行货款结算,不转移商品所有权。

委托代销以及委托代销商品会计分录

请问:委托代销为什么属于视同销售,收到代销清单后产生纳税义务,不需要视同为销售呀。(会计)?

此种情况应视同受托方买断,先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受托方应做的会计分录为:

借:受托代销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代销商品款

委托方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主营业务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拓展资料:

视同销售: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会计上都有视同销售的概念,但是他们的范围是不同的。

行为包括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委托代销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

委托代销的特点

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委托代销主要类型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委托代销业务的定义是什么

委托代销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应答时间:2023 -01-1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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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销手续费

一、正面回答

委托代销手续费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委托方做的账务处理是确认收入,将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委托代销是指受货物所有人委托进行销售的一种行为。在商议好代理销售代理费的情况下,当产品销售回款后自行将商议货款付至委托人的经营活动。

二、分析详情

委托代销商品指企业以支付手续费等经济利益为条件,将本单位的商品交付于受托方并代为销售的行为,同时也是属于会计科目的内容之一。委托代销商品有利于避免委托方商品积压的现象以及一定程度上减少仓储成本,同时也降低了受托方发生商品资金风险和经营风险的可能性。

三、委托代销增值税谁交

如果代销过程中,由委托方开具发票给受托方,在由受托方开具发票给客户,这时候,委托方和受托方,都要按照正常的购销做账并计算增值税进销项缴纳增值税。如果代销由委托方直接开发票给客户,然后另外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这时候委托方交增值税,受托方不交增值税。增值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被委托代销商品怎么做会计分录

委托方的账务处理如下:

1. 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2.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委托代销商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3. 收到支付的贷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一、委托代销有两种方式: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

1. 采取买断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可以自己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与买断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代销方的利润。

2. 采取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代销方只能按代销协议确定的代销价格销售代销商品。

二、该厂会计分录为:

1. 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xxx

贷:库存商品xxx

2.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xxx

贷:委托代销商品xxx

3. 收到代销方开具的手续费发票时:

借:销售费用xxx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4. 收到代销商品款时:

借:银行存款xxx

贷:应收账款——B公司代销商品款xxx

三、B公司会计分录为:

1.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xxx

贷:代销商品款xxx

2.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xxx

贷:应付账款xxx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xxx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xxx

贷:应付账款xxx

借:代销商品款xxx

贷:受托代销商品xxx

3. 支付货款并结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xxx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xxx

银行存款xxx

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贷:代销商品款,

销售后,借:银行存款,贷:受托代销商品,借:代销商品款,贷:其他业务收入,

支付代销商品款时,借:代销商品款,贷:银行存款。

则到受托加工商品时,借:受托加工物资,贷:受托加工款,

加工完成交付收款时,借:受托加工款,银行存款,贷:受托加工物资,其他业务收入。

委托代销可以给第三方开票吗?

委托方可以直接开票给受托方。

税法是允许的,税法书上有专门关于“代售货物”处理方法的规定(视同买断和只收取手续费两种情况分别给予了说明,自己看看书)。

你的情况就是只收取手续费,委托方可以直接开票给受托方,受托方按收取的手续费给委托方开机普通发票。

但受托方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有说法:

1、受托方与客户可以签订代销合同,货物供应方为委托销售单位,三方盖章生效。

2、受托方直接以委托方的名义与客户签订合同,合同双方为委托方和客户。

【资料拓展】

委托代销的特点是受托方只是一个代理商,委托方将商品发出后,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仍在委托方。只有在受托方将商品售出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转移出委托方。所以,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商品,应在受托方售出商品,并取得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实现。

主要类型

一、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

二、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销售商品,受托方只收取代销手续费,并且该代销手续费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

三、受托方将代销商品加价出售,与委托方按协议价结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续费。这种类型就是日常所说的视同买断,受托方以商品差价作为经营报酬。

四、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涉税问题

一、税法上关于委托代销的规定是:

(1)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代销协议;

(2)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3)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确定的价格销售,并向委托方收取代销手续费;

(4)销售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实际上,该企业的整个操作过程基本上是符合以上规定的,只是总公司与各门店之间签订的是代销合同购而非销合同(或协议),因此需在合同签订上作一点变动。为什么要将原有的经销改为代销呢?如果按代销方式进行操作,各门店的样机属于代销商品,在未销售之前,不需要和总公司进行结算,而且所有权也属于总公司。对总公司而言,该部分商品属于代销商品,未实现销售,不需要开票结算,而要在收到代销清单后才开票结算。

二、在委托代销的情况下:

(1)若委托方不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委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受托方企业属于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但由于收到受托方企业开的专用发票可抵扣,实际不缴纳增值税,由于没有取得手续费也不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中这种现象是很少存在的。

(2)若给予手续费且不加价销售,由于受托方企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同上。另外就手续费征5%的营业税。注意在此时单独收取的手续费并不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这是因为价外费用的收取对象是受托方的顾客(他的下家)而不是委托方(他的上家)。而手续费的收取对象是委托方而不是受托方的顾客。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3)在加价但不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就从委托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就加价部分缴纳实际负担的增值税。同时加价部分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4)在加价且给于手续费的情况下,受托方就销售额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同上。同时加价部分和从委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作为代销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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