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法律顾问大白天2024-08-13 11:52:35716阅读1评论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最近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是大家咨询最多的问题之一,接下来就聊聊保险事故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什么是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是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发生后,所造成的损害或伤害后果。

保险人对这种后果的发生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保险金给付的责任。在我国为区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人们习惯将人身保险的保险事故称为保险事件。即在人寿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契约规定年限内死亡或生存,在健康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疾病、分娩及其所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在伤害保险中被保险的意外伤害及其所致的残废或死亡,造成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金的行为统称为 “保险事件”。它不同于财产保险所泛指的不可预料,或不可抗拒的偶然事故所发生的保险人进行经济损害赔偿的行为

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赔偿

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拓展资料:

保险公司简介:

1、是指依保险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公司法人。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保费所得资本投资于债券、股票、贷款等资产,运用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支付保单所确定的保险赔偿。保险公司通过上述业务,能够在投资中获得高额回报并以较低的保费向客户提供适当的保险服务,从而盈利。

2、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 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 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insurance company),是采用公司组织形式的保险人,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关系中的保险人。享有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费基金的权利。同时,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有义务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3、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合约、提供风险保障的公司。保险公司是指经营保险业的经济组织。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直接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股份保险公司类似于其他产业的股份公司,由发起人根据《公司法》设立,由此具体规定了公司发起人的人数、公司债务的限额、发行股票的种类、税收、营业范围、公司的权力、申请程序、公司执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组织由三个权力集团组成,即股东、董事会、高级经理人员。

保险事故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

保险与事故的区别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发生某种特定危害时,保险公司对此负有赔偿经济损失或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是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主要根据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来区分保险事故。举例来说,就是假如购买了某人身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意外身亡,则由保险公司赔偿给被保险人或者最终受益人一定金额,这里的意外身亡就属于保险事故。

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或达到退休年龄时,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一般则称为保险事件。保险事故或保险事件一经发生保险人即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扩展资料:

什么叫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就是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金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以投保财产可能遭遇损失的金额为限。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保险金额大于保险财产价格的叫做超过保险,如果超过保险是出于投保人的恶意则保险合同无效,并且不退保险费,如若出 恶意则超过部分无效。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由保险条款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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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怎么处理事故

一、报案与立案

发生了保险事故,通常称为出险。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即为报案。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最有可能最早得知保险事故的发生。

《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保险人是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保险人正确理赔极为重要。一方面,保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经过,搜集证据,正确理赔。

1.保险事故的通知内容,主要是通知义务人知悉的保险事故发生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具体包括包括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姓名、出险时间、事故原因和性质、出险地点、受损标的的种类、范围以及损失程度、与报案人联系的方式等。当然,投保的方式不同,需要通知的内容也略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通知的内容还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

2.保险事故通知的时间,保险法规定为“及时”,但尚无确切的时间要求。一般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条款”。

二、施救与查勘

当保险标的遭遇危险时,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某种控制危险的措施,即为施救。施救的目的是将危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将损失降到最低。例如,在火灾保险中,发现保险标的失火就应该应该积极有效的灭火;在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保险标的时,就应该立即组织防洪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损失的发生。

1.施救的主体。《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可见,施救的主体为被保险人。

2.施救的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拓展资料】

保险事故是在被保险人进行保险办理时由保险合同内容进行约定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发生了保险事故要怎么办

1.及时报案。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24小时内及时拨打报案电话向保险公司报案。这样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派人赶赴现场,判定事故原因。

2.协助查勘定损。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会迅速派人进行现场查勘,确定损失大小,并出具查勘报告。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保险事故的勘查定损。

3.提交索赔单证。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单证:出险通知书;保险单正本,机动车保险证,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等。

4.赔款审核。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条款、客户提交的索赔单证、查勘人员提供的查勘报告以及公司有关理赔规定,将作出是否赔偿以及赔偿多少的结论。

5.领取赔款。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理赔结论通知被保险人办理领款手续。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金额。

【拓展资料】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保险一次事故的界定

何者谓“保险事故”?保险事故之“事故”性质为何?各国家或地区保险法上之界定并不一致,主要有两种立法例。

第一种立法例是从保险事故的“后果”来界定保险事故的性质,为少数国家保险立法所采。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1882条将保险事故定性于“灾害事故”。该规定是从保险事故发生的“后果”来界定保险事故之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保险事故尤其是财产保险事故之性质。但是,灾害事故之后果为一种“不幸事故”,而现代社会保险事故并非皆为“不幸事故”,7例如,人之生存险。所以“灾害事故”不能揭示保险事故之全貌和性质。

第二种立法例是从保险事故的“原因”入手揭示和界定其性质,并为多数国家保险立法所采,但具体界定上却不一致。例如,日本《商法典》第629条将其定位于“偶然事故”;韩国《商法典》第638条将其定位于“不确定性事故”;我国《保险法》第2条及澳门地区《商法典》第962条将其定位于“可能性事件”。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2条规定为“不可预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笔者以为,上述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规定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保险事故之本质,即客观上可能存在的偶发事故或称不可确性事件;虽然表述上不尽一致,且是否足以完全反映、揭示或涵括保险经营上的保险事故之性质或范围,不无疑问,但其立法本旨则是共同的:通过直接限定保险事故之范围,而间接地“排除被保险人通过自己意志或行为左右保险事故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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