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级伤残标准以及九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读懂法律的小黑2024-05-14 08:44:22300阅读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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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

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面部有≥8 cm² 或三处以上≥1cm² 的瘢痕;两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三个节段脊柱内固定术;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椎间盘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一手食指2~3节缺失;一拇指指间关节功能丧失;一足拇趾末节缺失;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全;跖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双耳听力损失≥31 dB或一耳损失≥71 dB;发声及言语不畅;铬鼻病有医疗依赖;牙槽骨损伤长度4 cm,牙脱落4个及以上;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肺修补术;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膈肌修补术;限局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食管修补术;胃修补术后;十二指肠修补术;小肠修补术;结肠修补术;肝修补术;胆囊切除;开腹探查术;脾修补术;胰修补术;肾修补术;膀胱修补术;子宫修补术;一侧卵巢部分切除;阴道修补或成形术;乳腺成形术。

九级伤残标准以及九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九级伤残是什么概念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特别推荐九级工伤赔偿标准。癫痫轻度;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法律分析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1、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2、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3、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癫痫轻度;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颈部瘢痕畸形;全身瘢痕面积30%~39%;鼻再造术后;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发声及言语不畅;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九级伤残标准

九级伤残:

1.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2.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3.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

一级伤残: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2. 意识消失;

3.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

1.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3. 不能工作;

4.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

1.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 明显职业受限;

4. 社会交往困难。

九级伤残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可被称为“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为凡伤残达到以下情况之一的,均可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可以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九级伤残鉴定标准为: 1、轻度癫痫;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导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者血管搭桥手术之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者轻度毁容的;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者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的; 9、颈部瘢痕畸形,但不影响活动;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大于等于5%的等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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